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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面] 输过期液无反应=医院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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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11:02
  • clinphar 发表于 2014-9-7 2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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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医师报

    ▲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王冰

    案件回放

    患者徐小姐反复高烧,去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不料,输液过程中她发现,注射液竟然过期半年了,这让她感到很恐惧。

    8 月6 日,徐小姐再次去医院,要求取出过期的注射液自行送检。院方人员不同意,称自行送检可能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具权威性,建议双方当面将药品封存起来并签名,由院方人员交给药检所检测。徐小姐同意了。

    8 月8 日下午,医院医务科人员联系徐小姐,表示药检所无法检测该过期药品,建议她再观察一下,如果出现不良反应,经权威部门鉴定认定是注射过期药导致,医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液体质量问题多发生于输液中、输液后的短期内

    就本案现在了解的情况看,患者并没有不良反应,即法律上所说的没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因此,医院并不构成侵权法律责任。

    从临床工作经验看,如果是液体质量问题发生输液反应、过敏反应的,会在输液中、输液后的短期内很快发生,如果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仍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很可能就不会再出现。

    封存、送检有要求

    在案例中,患者要求自行保管液体包装袋,在医疗机构人员的劝说下,没有取得。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规范上看,厦门二院工作人员的处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封存实物后也应该由医疗机构予以保存,为日后鉴定、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提供依据。

    观察、化验是正道

    患者现在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是否就意味着患者以后就不会出现不良反应呢?

    厦门二院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如果近期没有不良反应的,应该通过一段时间的化验和观察确定是否存在远期的损害后果,本着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认真、负责任的对患者化验、观察。

    从医疗技术角度看,现在的不予处理,就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否则,盲目治疗,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混淆、掩盖了可能存在的身体损害后果。

    确定存在损害 侵权、违约只能选择其一

    如果患者经过检查确定了存在身体损害,患者可以考虑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患者只能任择其一: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存在身体损害的,上述法律责任二选一;如果身体确定没有损害的,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进行追究责任。

    输过期液体 无身体损害后果亦可告“违约”

    患者输了过期液体,没有不良反应,医院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即便患者没有任何身体损害后果,仍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要求予以退还医疗费用、赔偿交通、误工的费用等。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使用过期液体事实是清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会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措施。

    医院药品管理均有严格程序,无论是药品入库登记,还是临近有效期药品的清理登记,再到药品发放时的仔细核查,都应有严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如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核查所致,足以说明医院内部管理之混乱,医务人员责任心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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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6-14 16:31
  • 眉儿 发表于 2014-9-8 08: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输过期液体后,如果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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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1-4 11:37
  • kakaacml 发表于 2014-9-9 09: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规定的情况 私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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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2-19 09:49
  • laiyaoshi 发表于 2014-9-9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造成事故并不等于无责任,医院更须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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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7-22 11:08
  • xikelao 发表于 2014-9-9 11: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出售是不是就算违法?更不用说应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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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erqrs 发表于 2014-9-9 15: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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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8-12 09:03
  • 临药狂 发表于 2014-9-9 16: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不等于医院不服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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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zs808 发表于 2014-9-10 08: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过期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责任;可是现在实行药品零差价,药品无收入,而药品报损就会出现药品付收入,亏了老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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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2-9 10:15
  • 赵玉民 发表于 2014-9-10 1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加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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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2-21 10:28
  • 505544626 发表于 2014-9-11 1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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