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师报
▲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王冰 案件回放 患者徐小姐反复高烧,去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不料,输液过程中她发现,注射液竟然过期半年了,这让她感到很恐惧。 8 月6 日,徐小姐再次去医院,要求取出过期的注射液自行送检。院方人员不同意,称自行送检可能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具权威性,建议双方当面将药品封存起来并签名,由院方人员交给药检所检测。徐小姐同意了。 8 月8 日下午,医院医务科人员联系徐小姐,表示药检所无法检测该过期药品,建议她再观察一下,如果出现不良反应,经权威部门鉴定认定是注射过期药导致,医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液体质量问题多发生于输液中、输液后的短期内 就本案现在了解的情况看,患者并没有不良反应,即法律上所说的没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因此,医院并不构成侵权法律责任。 从临床工作经验看,如果是液体质量问题发生输液反应、过敏反应的,会在输液中、输液后的短期内很快发生,如果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仍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很可能就不会再出现。 封存、送检有要求 在案例中,患者要求自行保管液体包装袋,在医疗机构人员的劝说下,没有取得。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规范上看,厦门二院工作人员的处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封存实物后也应该由医疗机构予以保存,为日后鉴定、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提供依据。 观察、化验是正道 患者现在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是否就意味着患者以后就不会出现不良反应呢? 厦门二院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如果近期没有不良反应的,应该通过一段时间的化验和观察确定是否存在远期的损害后果,本着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认真、负责任的对患者化验、观察。 从医疗技术角度看,现在的不予处理,就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否则,盲目治疗,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混淆、掩盖了可能存在的身体损害后果。 确定存在损害 侵权、违约只能选择其一 如果患者经过检查确定了存在身体损害,患者可以考虑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患者只能任择其一: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存在身体损害的,上述法律责任二选一;如果身体确定没有损害的,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进行追究责任。 输过期液体 无身体损害后果亦可告“违约” 患者输了过期液体,没有不良反应,医院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即便患者没有任何身体损害后果,仍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要求予以退还医疗费用、赔偿交通、误工的费用等。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使用过期液体事实是清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会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措施。 医院药品管理均有严格程序,无论是药品入库登记,还是临近有效期药品的清理登记,再到药品发放时的仔细核查,都应有严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如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核查所致,足以说明医院内部管理之混乱,医务人员责任心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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