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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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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3-10 23:08
  • yaofohhnn 发表于 2009-5-30 04: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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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9-5-26 11: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该解释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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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9-5-26 11: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环节的药师应该注意了 小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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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5-21 20:09
  • 吐纳更新 发表于 2009-5-27 0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话,发药出现差错,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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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9-5-27 08: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应该小心核对包括液体外观,不发过期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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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30 09:36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9-5-27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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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咋分家 发表于 2009-5-30 13: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詳細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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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8-26 10:12
  • 柠檬树 发表于 2009-6-1 06: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便于理解:<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7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今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据介绍,《解释》共分八条。第一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第二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三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四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第五条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第六条是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第七条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作出了规定;第八条是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增加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几类特殊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为使用对象的药品,注射剂、急救药品等给药途径特殊或用途特殊的药品,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药品,更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假、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除《2001年解释》中已规定的轻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困难的问题,更符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条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医疗机构是病患者最信赖的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经济条件,有的提供生产技术,有的提供其他生产、经营便利条件,还有的为其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对于此种共同犯罪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药品造假行为本身已经令人深恶痛绝,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更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例如,在传染病流行时期,生产、销售用于防控该传染病急需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在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止血的药品的假药、劣药的,等等。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对其从重处罚符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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