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3-11-3 15:32 |
---|
|
sdjn 发表于 2014-3-31 13:42
不晓得浙江省有无这样一规定,如存在这样的通知要求,的确为世界首创!
我们需要的是为患者安全负责,为国 ...
根据“浙江省药政管理局文件-浙卫药发【1996】215 号”——“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中头孢菌素 皮试章节要求,头孢菌素皮试对象为: 1. 凡青霉素皮试阳性者,在拟接受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三天者,应 重作皮试。 2. 凡青霉素以外的药物过敏者或高敏体质者(如哮喘、寻麻疹等)应用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并严密观察。 3. 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 经系统症状等);或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者,禁作头孢 菌素皮试。
医院内部规定头孢菌素用前要皮试的单位还挺不少,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个人未见。原卫生部曾以部长回信方式做如下表态:
部长回信:
××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专家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首先,头孢菌素不需要常规进行皮试,除非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要求。
第二,对过敏体质或对青霉素过敏者,要慎用,必要时进行皮试,应使用拟使用的头孢菌素配置皮试液。
第三,在中国药典委员会主编的2005年版《临床用药须知》和2004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均明确指出应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无需皮试,但要求在“用本品前,须详细询问患者先前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过敏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