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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医 于 2014-2-19 15:41 编辑
发现一个值得看看的贴子,转过来给大家评论下。
原稿链接 http://xdrug.dxy.cn/bbs/topic/8507759
不知道坛子里有没关心药品定价的,给大家提供点背景材料参考一下
首先简要地讲一下政府定价范围,并不是所有药物都是政府定价
1.国家医保收入药品的所有处方药剂型归国家发改委定,未定之前由省物价局制定临时价格(备案),非处方药剂型及省医保品种由省发改委或物价局定.
2.如果不是上述品种,那就执行市场调节价,自己定去吧,
目前纳入国家定价范围的药品中西一共是2400种(不算剂型规格),仅占所有上市品种的20%.政府对以上品种制订统一最高零售限价,是上限,不是说大家非得按这个价格卖.其次,讲讲定价过程
大家都知道,同一个药品会有很多不同的剂型和规格,客观地说,不管剂型规格怎么变,他们之间都应该存在一个合理的比价关系,比如说200mg毫克*7片的二甲双胍卖2块钱,那么14片的卖50块,400mg的卖100块显然就不合理了.既然应该有比价关系,那就得有比的基准,就像上面二甲双胍的例子,如果以7片为基准,那么14片就应该大幅度降价,如果以14片为基准或者叫代表品,那么7片的反而要涨价~~怎么选才是合理的呢?这里要考虑的因素就比较多了,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点:
临床常用:比如感冒药,一般也就吃一个礼拜,20片包装的比较合适,一盒7片的不够吃,100片的吃撑了,显然都不具有代表性;再比如解热镇痛药,因为有胃肠道刺激性,一般都做成肠溶剂型比较好,因此就不应该那普通片的价格去比肠溶片,反过来说,降糖药要求平稳释放,做成分散片就没意义了,如果有分散片的话,那么分散片的价格也没意义.总之,代表品应该尽量选临床常用的.
市场份额:药品定价考虑的成本,和所有商品一样,不是单个厂家单个批次的孤立成本,而是社会平均成本,市场分额越大,代表性越强
其他因素不再一一例举,总之要综合考虑.
选好合适的代表品,接下来就是定价了.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基础数据,价格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是必须有依据的.基础数据就是重要的一项,包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全国范围内的出厂价、批进价、批销价、中标价、中标零售价……不一定全,也不一定完全准确。 二是测算原则,具体内容%¥#·¥,会在沟通会上通报一遍,有兴趣,懒得重复,可以向我了解。一般是用全国平均中标价*1.15兜底。接下去是专家评审会,请一堆临床/生产/物价方面的人进行评审,根据多数以上的专家意见适当调整,对个别品种进行专向成本调查,聘请会计事物所,带上几个技术方面的专家去查企业的帐~~
有人会问,既然这么兴师动众地制定价格,为啥药店卖的还是比国家定的便宜很多呢?药店价格低的原因很复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空再专门开帖。由于处方药品主要销售渠道在医院,占80%以上,药店的价格代表性不高。 说白了,按药店价格去定的话,医院、药厂都可以关门了。而且由于这些药品在进入医保之前是自主定价的,一般价格水平都很高,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后,是从现行价格基础上往下降,这阻力可是相当地大啊~~~
说了这么多,其实只完成了一半,现在制定的只是代表剂型规格,如果就到此为止了,那么就会出现媒体爆炒的变换剂型规格变相涨价了。其实这种现象主要是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品种,当然05年之前都比较严重。05年,国家正式出台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前面要降比价关系的原因。现在只要定完代表品的价格,剩下的直接套公式算就可以了,不管你以前定的是什么样的高价,一差到底~~
还是前面二甲双胍的例子,假设普通片200mg毫克*7片定了10块钱,那么14片只能乘1.95倍,21片只能乘2.88倍,变成肠溶片只能乘1.1倍~~哪怕国家没有制定这个剂型规格的价格,反正都是代表品加上差比价,怎么翻也翻不出这个五指山。也曾经有对差比价的不同意见。比如按规则小水针比粉针便宜1块钱,而有个药在水中不稳定,一般都做成粉针,结果有个企业楞头楞脑地开发了个水针,说是采用什么什么先进工艺,成本高,研发投入大,要求比粉针贵~~我晕,明明粉针够用了,非得浪费时间金钱做水针,难道这种无谓地增加成本也要患者买单吗?
当然,目前的比价规则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复杂剂型如缓控释剂型还没有规定比价关系,所以企业卯足了劲做缓释控释,连中药也做,倒,中药本来就够缓的了,还缓,没吸收就排泄掉了。
今天到此为止,下次继续
这里简单地说一下,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除了美国是完全放开的,其他都采用各种不同方式干预药品价格,剩下象津巴布韦/老挝/越南/瑙鲁之类的国家没研究过.去年看到过一个国外市场调查公司的报告,美国的处方药价格水平是世界上最高的~~
医药行业的困局---乱弹版
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一方面承受着上游原料涨价的压力,一方面又被政府限价,招标采购挤压着价格空间,同时又得对医疗机构装孙子,从长远看,对医药行业发展是很不利的,这毕竟是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所以行业整体当然叫苦,,奶奶的,做药忒麻烦,准备做吧要审批,做完了吧要进医保,进了医保吧,要降价,降了价吧,要招标~~遇上能拿钱砸倒的贪官还好说,咬牙出个50W撂倒一个以后就省事了,要是碰上楞头青,傻眼了,特别是懂行的,贿赂不成,忽悠也不成,哪个郁闷啊~~(您还别不信,就算是药监局,也不是人人都黑)然而对行业中的个人,他可能还享受着高工资,在暗爽呢
作为医疗机构,近几年承受了很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医闹成风,医生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工作积极性下降.国家一边在限制医院的药品加成收入,一边严打商业贿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上调却通不过听正会,有的甚至在亏本作.国家去年要求县以上医院严格实行15%的进销差率,从平均30%到15%,损失的都是真金白银啊~~所以医疗机构当然叫苦了.可医院还可以欺负企业啊,奶奶的,我降了15个点,企业得给我补上!!企业没办法,谁叫咱是孙子呢.割肉也得给啊,另一边,老百姓也可以欺负啊,反正他们不懂,我开三盒他不敢买一盒,我开进口的他不敢买便宜的~~医生(外科不算,妈的)很大程度是被逼良为娼的,去年自查自纠搞掉不少专家啊,其实他们也挺忧国忧民的,可回扣,照拿不误,人的两面性昭然若揭.
作为政府也难,不改吧,老百姓骂,改吧,触及企业医院利益,那阻力可不是一般地大啊,大家别以为政府是皇帝,说啥是啥,没错,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可人家企业有不玩的权利啊,规矩那么多,咱不玩了,做保健品行不?再不行咱做棒冰可以吧?您是痛快了,可药呢??让病人吃啥啊~所以老百姓摇旗呐喊,要求政府把药价一降到底,但政府只能小心翼翼,一棍一棍地漫漫翘死它.有人说,政府出钱补贴这补贴那的不就没这么多事了吗?不好意思,还真没那么多钱,看病可是个无底洞啊,象哈尔滨翁家老头那样,500W吃到肚子里,也只能活俩月的,所以政府要承担多大责任,用什么样的方式承担,也是需要十分谨慎的.这是他作为整体的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其中的某些个体就不那么CJ了,吃拿卡要样样精通啊,以药监掌门郑XX为典型,简直是如"鱼"得水啊,当真没辜负了他的好名字!
作为群众,是最痛苦的一个群体.这整个的关系,有点象压在大石头下面的欧阳克,边上站在的三个群体,欧阳峰是政府,郭靖是医院,黄容是药企,有的想救他,有的欲救还休,有的苦于没有良策,三个之间也是各有打算,难得磨几出一个办法来,才动几下,欧阳公子又被压得哇哇大叫.其他三个虽然着急,但毕竟石头不是压在自己身上,更何况,有人压根就不想救,于是三方要么是反复磋商,要么是搞点试点,总之来回折腾,欧阳公子的叫声是不绝于耳,让人纠心啊.不过,群众也有不CJ的,大家去医保定点药店看看,还有在卖洗发水,电饭锅的,为什么啊?因为有的医保病人不怎么生病,觉得钱放着也是放在,就拿医保的钱去买日用品~~我晕,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等你病了可别几几歪歪装委屈!
应观众要求开始连载国外药品价格管理的一些情况,所知有限,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期:以成本和疗效为基础,直接制定价格
主要包括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士,印度,意大利,西班牙等重点介绍法国,日本和印度
(一)法国:政府定价范围划分方法和中国类似,是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不过他们的医保目录大,几乎占了95%的处方药,中国的话应该不会超过30%.目录之外的药品企业自己定,基本上全是OTC.
法国政府设立了药品经济委员会和药品透明委员会(不知道有没翻错),负责制定药品价格.药品按专利/非专利,原研/仿制来区别定价,没准中国就是和他们学的.法国负责药品价格制定的机构人多势众,居然能一厂一家,饿滴神,放在中国那是无法想象的,中国有6000家药厂~~全部定一遍,估计管价格的人可以从毕业参加工作直接熬到退休了/
法国同一品种专利药价格最高,首仿比专利药低30%,次仿更低,以此类推.一般也就1~3家仿制,多了就没赚头了,这值得中国借鉴,中国目前何止3仿啊,老药的话,千仿都有了~当然说说容易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有些无关痛痒的小药厂放在县里可能就是经济支柱了,不是说关就能关的,总的来说,就象生孩子,对于超生的人,孩子生出来之前,打胎流产都还说得过去,生出来以后,再想把他掐死就千难万难了.
法国对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流通差率控制,有点象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以及96年~2000年刚恢复药品价格管理的时代.法国规定,批发环节差率不超过11%,零售差率有没规定我不清楚,实际一般在25%左右
.同时对不同价位的药品实行差别差率,也就是说低价格可以高利润率,高价格低利润率.这点比较科学,在中国部分省也实行过,但是,只是理论科学,对实际结果影响有限.比如说同样是病人需要用抗生素,卖他1支青霉素,假设医院可以在进价上顺加100%,卖1支头孢医院只能加15%,可青霉素1支才9毛钱,加100%也只挣9毛,头孢20块一支,加15%就挣3块,所以医院还是乐意卖头孢.也有人会说,那提高差率呀,比如说把青霉素提到加400%,不就能挣3.6块了吗?而且4.5块的青霉素好歹比头孢便宜啊!!恭喜你,你答对了一半,接下去媒体就会爆炒政府调整药品价格,最高涨幅涨价400%,于是一片全国哗然,恐怕没人会注意您涨价时那美好的初衷.万一媒体还算有点良知,说是青霉素,它也会换个彪悍的标题"药价吃人--青霉素出厂价仅0.3元,卖到患者手里竟达4.5元".此外,患者去医院也会骂娘,格老子的,去年买青霉素才9毛呢!今年要4块5,政府 黑 暗啊,贪官该死啊,企业无良啊,医生都是***啊,等等等等~~
首先,大家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进口药通常情况下都比国产药好,价格也贵。
其次,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政府对药品定价不区分国产和进口。2000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出台之前,药品价格确实是按进口和国产分类管理的,不过那已经是“上个世纪”的事情了,呵呵。
最后,讲一点感想,就是任何一项政策,科学性和公平性都难以两全,具体就先不展开了,点到为止,大家理解吧。
总有人说,政府降价只降国产不降进口,那事实怎么样呢??——真相只有一个!继续扫盲~~
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先讲讲区别定价,比较长,大家耐着性子看吧。
政府定价的基本原则里有一条,叫“按质论价”,这句话放在四个大海里都不会错吧?因此,在实际定价时分了不同层次。
1.专利药。
主要是指化合物专利和有效成分的组合物专利,像制剂专利、工艺专利都不考虑。不过据我所知,知识产权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利分类,只能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来判断。这项工作比较专业,专利的写法本来就很宽泛模糊,特别是组合物专利。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专家评审,二是直接给知识产权局去个公函,让他们正式答复,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少见。
目前,国内的专利药很少,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过去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93年之前中国不保护化合物专利,客观上导致了中国专利药的稀有,同时也挫伤了企业开发新药的积极性,中国比较拿得出手的青蒿素、双环醇之类的命运都比较黯淡,到了90年代中后期,虽然开始保护化合物专利,但对于企业而言,改个剂型,换个酸根酯基就够它享受一段时间了,自然也没有那么多心思花在化合物专利上,费力不讨好。第二个原因,中国专利水分太高。对于国外企业来说,专利不是目的,只是保护自己成果的手段,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要的就是那个结果,能拿出来说事!反正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又不会兴师动众地去审查,反正只要没人做过,批呗!专利只保证新颖性,不保证有效性,也不能保证先进性。以至于出现了某某老药+生理盐水居然也申请到了组合物专利,苍天呐~~再说几个例子,我是学植化专业的,有次导师要求做个工艺,主要是某植物生物总碱的提取,我查了相关资料,做得最好的,含量是在10%,提取效率不到40%,后来查了篇专利,人家已经保护它的提取工艺了,从提取工艺上看没什么特别的,生物碱嘛,不过就是离子交换树脂呗,我看了专利的凡例,居然他做的实验,含量高达50%,提取效率100%,和理论值完全一样,神仙啊,连造假都不会!基于以上原因,物价部门对中国专利的认定是比较审慎。我认为,应该把专利和几类新药结合起来认定,三类以下都不应该认专利,确保专利的严肃性。
在定价方面,专利药不论是进口还是国产,一般新上市时,国家都不会正式出价格,而是由省物价部门备案,或定临时价。经过一段时间的投标、销售,市场价格逐渐稳定下来,然后国家结合全国平均情况,制定价格。进口专利品种的价格相对合理,好订一些,毕竟有国际市场价格作对比,一般在进口到岸价格基础上,加规定的差率和税率制定临时价格。国内企业的,没有对比,空间的可能比较大一点。对一些复杂品种会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2.原研制。
这是一个在管理中逐渐形成的约定俗称的概念,不是字面上的,谁先做谁叫原研。一般的解释是,曾获得化合物、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的产品,过了专利保护期称为原研。根据规定,原研制品种可以比仿制品高30%,注射剂可以高35%(我说的是政府指导价的价差,不是市场价的价差),但实际上价差五花八门,高低都有,原因很复杂,有机会再解释。原研的价格制定和专利类似。总得来说,原研也基本上是进口品种,很简单,国产连专利药都寥寥无几,原研还能多到哪里去??目前对原研这个概念的争议也比较大,因为专利是有时间性的,会过期的,原研呢?难道过100年、10000年都是原研??个人认为应该加上个时间限制。
3.单独定价。
单独定价是西药定价里的概念,前提是该品种必须是多价生产的,如果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安全性比同类品种高,疗效明显比其他品种好,平均治疗费用比其他产品低,就可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单独定价。企业得把申报资料先报到省物价局,初审后,由省物价局推荐到国家发改委。多说一句,单独定价不是企业想审请就随时申请的,这是一个事后定价,只有在国家制定统一价格后,并正式通知召开单独定价评审,企业才能申报。单独定价评审有点像论文答辩,由企业代表接受临床、生产、药物经济等各方面专家的质询,不但要说明自己的东西的东西好在哪里,还要说明自己的东西比别人好在哪里,好多少,只有得到专家认可,投票通过,才能获得单独定价的资格,价格水平根据专家意见制定。最近一批单独定价是2004年进行的,但不知何故没有公布评审结果,参加评审的品种目前仍执行统一价。后来没再开过,去年,国家主要工作放在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上限价格上,目前已经连续出了5批次,加上近期可能出台的2个批次,可能涉及上千个品种,不知道调完以后会不会开单独定价。
澄清一个误会,很多人认为我国对进口药品都是区别定价,这是不对的,只不过,进口药不是专利就是原研,实在不行申请单独定价,通常情况下确实比国产品强,单独定价的门槛也栏不住他们,再不行,还是独家生产的,人家仿不了,因此容易给人造成进口药都可以区别定价的误会。其实有不少进口药目前执行的是统一价,不过我没专门留意过,一时也举不出例子。目前获得单独定价的国产品种不比进口品种少(进口大多是专利或原研)。
4.优质优价。
这是中成药定价里面的概念,实际上类似单独定价,具体不再重复。之前,一直由国家委托中国中药协会进行评审,争议也比较大,2005年,国家发改委成立了个事业单位,叫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和成本调查,估计可能会由评审中心接手。不过06年底进行的评审还是中药协会在操作。
以上几个区别定价在公布价格是具体到生产企业名称的。好累,讲了这么长的铺垫,终于切入正题――国家对国产药降得狠,还是对进口药降得狠?
辛苦~~大家不要着急,休息,休息一下~
第二期: 小日本
说实话,各个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都是大同小异,可能是我了解的不够深入吧.
小日本和法国定价范围的划分方法不同,结果确是殊途同归的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处方药都纳入报销目录,所有处方都政府定价,大约涉及15000个品种(估计是按剂型分的,按平均一个药两个剂型算,也得有7000多个,是中国定价药品数量的3倍还多,国外没中国那么变态,一个品种按对不同给药途径的需要,也就寥寥两三个剂型,国内就不一样,做了片剂做胶囊,做了常释做缓释,做了分散做泡腾,把广大中国人民当作药剂学技术进步的试验田!居然还有人开发阴道散剂这种诡异的剂型,莫非是来例假的时候用来止血的??还好意思恬着脸到丁香园里求助,没有合适的给药工具,怎么办?你说怎么办,拿块豆腐撞死算了,你会载入中国药剂学史册的!)~~有人经常说要放开对药品价格的管制,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说政府干预价格是计划经济的残余云云,呵呵,和小日本比起来,俺们更象资本主义.
小日本的药品管理机构是厚生省,几乎是药品专管的,从审批到定价一条龙.从1992年开始,采用"加权平均价格去件定价法"--真绕口,象武林秘籍的名字,定价原则是"减少医生处方和医院药品收入/促使药品零售价格降低".最有特点,也是最要命的是定期调价,政府设定药品批零差价的合理区间,根据市场实际批发价与制定零售价之间的价差区间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定期调整药品价格.说白了,就是按企业实际批零价格去降价,企业为了抢市场,不得不低价竞争,可实际价格一降,那政府定价也跟着降,企业是价格和市场难以两全,经过一段时间后,把价格压到较低水平.如果企业采用中国这种底价包销经营模式的,那肯定死得很难看,一年价格就见底了.日本采用这个方法后,药品销售差率从80年代的平均35%下降到目前的5%!
其实中国的模式也有点象,先政府定了上限,反正不知深浅,也不能一下定太低,然后招标办招一批,企业纷纷压价中标,然后物价局又根据全国平均中标价降低政府限价,然后招标办又显雷霆手段,再压一圈,周而复始~~为什么中国效果没有日本那么明显呢,原因有三,第一历史太短,政府恢复药品价格管理是96年,当时政府定价品种连200个都不到,直到00年出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才扩大到1500种,开始像模像样的药价管理,卫生部主导的招标采购也是从2000年才开始,这种"降价→招标→降价"的循环要到今年4月左右才堪堪算是完成第一个循环节(06年之前的所谓20次降价涉及品种都很少,真正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内所有药品价格的是从06年开始至今的五次降价,剩下还会有两批,中西药各一批),所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和日本政府定价范围不同,日本降价囊括了所有处方药品种,政府降价是对企业全面压缩,企业是站在悬崖边上,无路可退的.中国呢?上一期讲法国的时候说了,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不到30%!同类品种之间有很大的替代性,于是政府降价是按起葫芦起了瓢,而且起来的瓢往往还是市场调节价的,想按也不能按,按了就违法~~第三个原因,医药界的千古罪人--郑小鱼
既然说到小鱼哥了,那就顺便说下新药定价吧.中国药品定价是不认几类新药的,新药不等于一定能定新的价格,关键在于新药往往可以逃避政府降价,仅限于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情况.例如一些诡异剂型--阴道散剂(太佩服这家伙了,真是太有才了,明年春晚赵本山可以以此为素材创作个小品,肯定火).其实中国的新药,多数只能叫改进药,没有太大的临床意义,比如--阴道散剂(简直是鞭 尸的好料啊,不抽他都手痒),这也是物价部门不认新药的最有可能的原因,事实证明,物价局的同志真是太有才了,没有站错队伍啊!
下面说说日本,日本新药价格制定有几条原则,第一,是否全新药品,可以说99.9%的中国新药都可以被喀嚓了,放在日本连新药定价的门都摸不到.中国人讲新药定价,老是在"新药"这个概念上做文章,变着法的想把自己说成是白里透红,育众不同的,日本的新药定价侧重点在于定价本身,他的启迪意义在于,一个全新的药品,大家都摸不透底细的情况下怎么定价,至于是不是新药,无所谓.本质上有点类似我国对首次进口的专利\原研药品定价--继续,刚才说的定价原则还没讲完,第二条"是否疗效更高或安全性更高",不知道药监局的同志看到这条会不会惭愧~~第三条,是否成本效益更好;
第四条是否减少其他医疗措施开支,这涉及药物经济学的研究,太超前了,举个例子吧,某专家是搞肠内营养剂的,做了个对比实验,做相同手术的病人,术后一部分使用肠内营养剂辅助治疗,一部分没有,仅用常规治疗,表面上看,使用肠内营养剂不是必要的,仅有辅助作用,而且价格高昂,增加病人经济负担,但实际上发现,使用肠内营养剂的病人术后并发症的概率大大减小,住院时间缩短,整个手术的总费用基本上没有差别,而病人治疗周期缩短,生活质量提高.很有意思,值得在未来借鉴,不过短期内实现不了,太复杂,对于政府制订价格来说,很难操作,俺们还是要脚踏实地地解决当前的问题,别没学会走,就想学会飞了.
第五条,与国际市场价格比价,参照其他发达国家价格.(看来,小日本的全新药也得打折扣啊,保不齐也是强仿药).一般得低于其他国家价格,最低可到50%.我国制定进口专利原研药品价格的时候一般也会要求企业提供周边国家价格.
最后,小日本政府禁止医疗机构直接与制药公司协商药品价格,制药公司必须向批发商提供统一价格,禁止价格折扣~~不过话说回来,禁止归禁止,人家暗地里给,你一样没办法.中国也不准医生收回扣啊,医生照收,难道还要向卫生局汇报今天收了多少啊.谁都没看见他收,谁都知道,他,就是在收~~
累,斑竹也不给奖金~走了
下期预告,印度和中国都是重量级的发展中国家,很有共同点,或者说很象难兄难弟,一样的穷,一样的人多,一样的药厂多~~当然,印度还有个无数愤青为之折腰的全民免费医疗~~那么印度做得怎么样呢?下回分解.
violet2000 wrote:
最近一直困惑,请教楼主,什么是原研?原研的确切定义是什么?最近招标老有人提,但是有什么样的证明性文件证明本企业为原研单位?
++++++++++++++++++
原研的问题前面其实已经讲过.这是一个有点约定俗成意味的概念.
国内企业往往从字面上去理解,认为原研就是谁先做,第一个做出来的就叫原研,这是不对的.
原研,在药品定价中的概念,是指拥有物质专利的药物,又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叫做原研,必须说明的是,这里说的物质专利仅指药物化合物专利,或者有效成分的组合物专利,不包括制剂专利.
原研是没有直接的证明文件的,现在物价部门不会给某品种打上原研的标签.但是,在出价格调整文件时,会分别出两张表,一张是统一价,基本上都是仿制品,另一张叫"专利,原研及单独定价表",原研的价格是出在这张表里的,而且会在药品后面加注厂名.但是不会具体表示哪个品种到底是专利还是原研或者单独定价.
如果说要证明自己是原研,应该从专利文件入手.向招标办出示专利文件.但通常情况下,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在"专利,原研及单独定价表"中出现,招标办对你提供的专利文件也很可能不予认可.我想原因在于他们不愿意承担责任,因为专利局没有明确的分类,说什么样的专利是有效成分组合物,什么样的只是制剂.如果物价部门认定了,那么万一有争议也是物价部门的责任.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办法吧.
这个规定的差率是多少? 哪个文件规定的?
怕回答错了还专门查了下,你可以去看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文件号应该是计价格[2000]2142号.进口药品的作价方式在第八条里有规定:
第八条 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国家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具体的流通差率等也在附表里有规定.你可以点下面的连结看看.
http://law.lawtime.cn/d633482638576.html
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因临床急需程度等原因做出调整
最近没时间静下心来写点东西,刚刚有人问政府降价和中医药技术进步的关系,我随便写了点,顺便也贴在这儿,免得贴子沉太快
不容置疑的一点是,政府降价对中医药行业的影响巨大,尤其是最近两批价格调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企业的?如果你们厂有某品种的胶囊剂,市场上同时又有片剂的,恐怕胶囊价格出现了大幅度滑坡,在我接触的十余个品种里,类似情况下,胶囊降幅基本在40%以上。我分析了下,主要原因在于,一般片剂存在时间较长,都是老品种,药店里常见的玻璃瓶装100片的那种,价格都比较低,前几年,药品管理不够规范的时候,很多厂家改做胶囊,价格提高了很多,本轮调整,是药品差比价规则实施后第一轮大规模调整,调整过程中,很多品种,发改委都是以片剂为代表品,核算胶囊价格,很自然地就引起胶囊价格跳水。这只是政府降价引起中成药生产企业利润缩水的表现之一啦。
但我个人觉得,谈到政府价格调整和中医药技术进步的关系问题的时候,仅仅关注降价的负面作用也是片面的,不完全尊重事实。政府调整药品价格,在降低中成药生产行业收益的同时,对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所起的积极作用。
首先,政府是进行药品价格“调整”,而不是单纯的降价,建议大家研究一下中成药“优质优价”评审和药品差比价规则,政府在调整价格过程中,有利用价格杠杆,引导中成药生产企业向提高质量标准,引用先进工艺,淘汰落后生产技术的作用
如优质优价,对确实质量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品种,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优质优价”的资格,并在价格水平上也区别于统一定价的产品。因此,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下,引导企业加大投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建立GAP原料基地,采用中药指纹图谱控制质量标准,引入超临界流体萃取/液滴逆流技术提高提取效率,提高质量标准等等,客观上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差比价规则,尤其是剂型差比价。简单地说就是规定同一品种不同剂型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有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片剂中糖衣片和薄膜衣片。规则中规定,相同日服用量的情况下,薄膜衣片的政府定价是糖衣片的1.1倍。实际上糖衣片的包衣工艺更复杂,成本更高。但是糖衣片是一种落后的制剂工艺,存在诸多弊端,不是发展方向,因此差比价规则本身就鼓励大家去发展更科学先进的工艺。
此外,差比价规则,限制了企业通过改换包装规格,变相涨价的情形,使得企业对片剂改胶囊,胶囊改片剂之类的低水平重复“研发”失去兴趣,要开拓新的利益增长点,就必须有全新的突破,迫使企业,尤其是一些大企业能够静下心来,认认真真地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做一些有意义的,踏实的,高端创新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对中医药的长远发展总是有利的。
我觉得,在评价政府调整价格的时候,仅仅看到,调整后企业亏损面有多大,亏损额有多高是片面的。我的看法是,医药业的长远发展,不可避免的就是要弄死一大批小规模,低水平,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的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行业的大面积亏损是必然的过程。
今天,国家局开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小弟旁听了一会儿会议由FDA正副掌门主持,参会的人估计在50个左右吧,有一半是企业老总.
总得来说,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对中药真是关照啊,来了7个院士,有4个搞中药的.会议最大的遗憾就是短了点,一个下午,院士们大牌,话也长,企业发言的不多.我个人对本办法还是比较拥护的,但这样一来,俺的饭碗堪忧啊~~~有个院士在会上痛斥某药品冒用他老人家的名义做假广告,估计这个品种要咯屁着凉了~
今后几年,恐怕是制药企业肉搏最激烈的.
首先是发改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有消息说一两年内还要再完善,补充 原先未制订比价关系的剂型)
其次是卫生部要求按通用名开处方,医院进药一品两规
未来,SFDA限制仿制企业改变剂型规格
生产企业改变剂型混饭吃的日子快要到头了
寒意逼人啊~
这段时间帮忙跑招标,特别是广东的什么阳光采购,感触良多啊,在这儿也来谈谈我的一些看法,不过招标这块小弟不是很熟,贻笑大方之处,各位行家见谅。
的确,现在的招标暴露出很多问题,恐怕除了招标工作真正的主导者——JFB还是一如既往地闭着眼睛欢欣鼓舞地大干快上之外,恐怕连卫生部门的心里也在直打鼓吧?
企业对招标到底反感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去年在参加国家发改委的药品价格调整企业沟通会的时候,有企业代表提了招标的事情,当时,价格司的领导回答的时候,提到他们也认识到招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招标采购不由NDRC主导,但〈招标法〉解释权归NDRC,他们准备研究并和JFB卫生部等沟通招标设置门槛价等问题时,虽然讲得很简单,但当时到会的300多个企业代表(很多是老总)自发地全体起立,热烈鼓掌,站我边上的那个MM居然眼眶都红了)
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招标采购或者说今后的所谓挂网集中采购还是很必要的。毕竟中国的制药业重复建设过于严重,医疗机构如何确定自己该进哪个厂子生产的阿司匹林??招标就象高考,哪怕再怎么有缺点,但至少目前为止,还有一种全新的科学合理的采购(考试)模式在取代它之前,恐怕还是很有必要的。
我想在评价一项事物的时候,必须坚持两点原则,一是跳开个人或者行业的利益,用更广阔的视野去审视问题;二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它,的来龙去脉。让我们浪费点时间,简单地回顾一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历史:
2000年以前,医院使用药品都是自主分散采购,个别地区也尝试过集团采购、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等方式。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和商业公司来说,2000年以前,(尤其是97之前)是制药行业的黄金年代,药价政府基本放开,GMP还抱着琵琶遮着脸,医生拿回扣也不用羞羞答答,卖药只要肯下本,尽管拿钱去砸(小弟也正是怀着对“制药遍地是金”的错误憧憬,傻乎乎地在高考志愿上填了——第一志愿:药学;第二志愿:药剂;第三志愿:制药工程——现在想想,肠子都悔青了)2006年,我硕士研究生毕业,制药业却步入了寒冬,政府监管媒体讨伐,制药业都承受着各种各样的沉重压力。然而,客观地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正是90年代的混乱,让我们为自己曾经的不规范行为付出了代价,可以说,政府监管的绞索,在某种程度上,是我们自己套上去,并且越勒越紧的。
从这一年起,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国务院体改办提出将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挂钩,对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试点。
当时推行这项政策的初衷是,通过集中公开采购,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和规模采购优势,挤掉不合理的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不管什么事情,初衷总是美好的,可偏偏理想和现实会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说,药品招标采购从它诞生之初就埋下了隐患:理论上把招标和集中采购挂钩,但实际上却无形中极大地淡化了采购,只突出了招标。另外还有个隐患就是招标的主体,按理说招标应该是需方的行为,主体应该是代表患者直接利益的组织,或者退一步是医疗机构,然而招标的主导者确是两个行政机关——JFB和卫生部,尤其是JFB,不好意思,提到它的名字,总有点不寒而栗,有点象巫师们不敢提伏地魔的名字一般。我个人认为JFB在将来,或者说已经成为改进药品招标采购的障碍。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提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2001年,卫生部牵头研究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材[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卫规材[2001]309号),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材[2004]320号)。三个文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做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到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框架已经建立。根据规定,药品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对于不能实行招标采购的,可以进行集中议价采购。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在进行2-3轮公开招标采购后,可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这项规定为后来一些地区改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埋下了伏笔。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各地主要由卫生厅牵头组织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组织抽选专家,确定中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上海由政府专门批准成立一个事业单位具体负责这项工作。2004年以后,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其他采购模式。如四川实行全省挂网限价采购,由卫生厅组织建立采购交易监管平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在达到规定降价标准后被挂到交易网上,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分散采购。目前,广东、福建、安徽、新疆、吉林等地区陆续开始推行类似做法,并有逐步扩大之势。此外,还有南京由医药企业经营医院药房,向医院上缴规定利润的“药房托管”模式,云南宣威“集中数量,竞价采购,统一配送”的模式,宁夏“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模式等。
总的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推行5年来,在规范医药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公立医院临床用药80%左右已纳入招标采购范围。但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分歧比较大。可以说,生产经营企业对招标采购基本持否定态度。曾经有24家医药行业协会曾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停止招标采购。
谈完历史,接下来就该谈问题了。歌功颂德的事情就让别人做去吧。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觉得,其实各方面对招标存在的问题认识得还是比较清楚的。现在归纳一下,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评标体系不完善,忽略质量,唯价格论。
虽然说卫生部文件明确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质量的好坏,看不见摸不着,需要通过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才能表现出来。不客气地说,别说招标办的人了,哪怕是请来的专家,判断谁的质量好,谁的质量差。在实际操作上,各地的招标采购规则多数将价格高低作为重要的因素,甚至是唯一的因素。导致招标采购逐步演变为“谁价低、谁中标”的不合理降价过程,隐藏着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价格水平比较直观,谁高谁低一目了然;第二,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招标采购的品种,很多价格是属于政府定价的,有物价部门制订的最高零售价格,一方面可以做为招标限价的标杆,一方面可以推卸责任,反正价格是物价局定的,高了低了出了问题和我招标办没关系,而且中标价低于政府限价以后,又是个可以大吹特吹的政绩,相比之下,以质量作为评判标准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因为,认定质量好坏的主体是招标办,他没这个能力,也不愿意遭到其他生产企业的质疑,甚至是起诉。
然而这种唯价格论的招标方式,势必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齐二药”和“欣弗”事件。可以说,质量和成本一定是成增函数关系的,一味要求低价,只能迫使企业牺牲质量和安全性去压缩成本(更长远的就是药学毕业生工资低,工作不好找,比如我……),说小了是人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对制药业造成消极影响,往大了说就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当儿戏!
二是提前设定价格门槛,缺乏法律依据。药品采购本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价格应在竞争中形成。但四川、广东等地区开展的挂网竞价限价采购,都提前设定价格门槛,要求企业六零扣投标,其他地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也都有投标价格不得提高或必须低于批发价格一定幅度扣率等硬性规定。这种行政限价式的规定,不仅违反《招投标法》和《价格法》,而且也不符合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当然啦,招标办牛嘛,他不为难你都已经是上上大吉了,哪有企业真敢和他较这个真?而且,从今年的一系列公开信息来看,他们似乎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今年的很多相关文件都没有出现“招标”字眼,说明他们在有意淡化招标色彩,避免引起法律纠纷,结合上面提到去年NDRC在企业沟通会上放出的风声,我分析可能是NDRC的建议让JFB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但遗憾的是JFB的反应不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巧妙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上回,和我们省招标办的一个熟人吃饭,聊到了设置,门槛价的合法性问题。他的解释是如果招标办作为政府机关越权设置价格门槛,当然可以说是违法的,但现在是招标办代表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作为采购方,我就这么多钱,你爱卖不卖,这是市场行为,不是我要设门槛,是老子就这么多钱——说实话,虽然不爽,但还是挺佩服的,尤其是感叹于汉语文化本身的博大精深……
此外,部分地区硬性要求药品的中标价格必须低于上一年,或者选取个别企业在个别地区的最低价,甚至是废标的价格作为限价,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变化情况和上游生产要素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变化等具体因素。不少地方甚至把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作为一项政绩工程,为了降价而降价,完全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是各种采购模式规则不同,招标规模分散。企业负担较重。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度还不高,招标过于频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变相乱收费现象还时有发生,各地制定的具体规则不同,令企业无所适从。目前,大一些、品种全一些的制药企业一年要参加300多次各类药品招标采购活动。许多企业被迫成立专门机构来应对。而且由于规则和要求不同,导致企业同品种在不同地区实际供应价格差异很大,扰乱了市场正常流通秩序。而招标环节产生的费用,必然会计入药品成本,最终由患者负担。
四是没有明确采购数量,企业很难确定供应价格。目前无论是招标采购还是其他方式采购,医院都不愿意和生产企业签订有明确数量的采购合同,或者虽有采购量合同但没有机构监督执行。没有采购数量,就失去了集中招标采购的意义。其实这是个和浅显的道理,农民在菜市场卖白菜,他一次买100斤,就可以卖他便宜点,你一次买1两,怎么可能按卖他的价格卖给你?
而且,中标以后企业仍然要继续攻关医院等各个环节。这就导致招标采购后,原来的各种不合理环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一道资格或价格准入环节。
五是招标采购合同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在医院占强势地位的情况下,集中招标采购后形成的购销合同,在条款订立方面还存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一些规定条款得不到执行,相关部门也没有监督,致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如医院2-3个月回款时间等,除少数大城市、大医院以外,绝大部分医院不执行,大量占压企业流通资金。招标采购的领导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重招标过程,轻监督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
也来谈谈其他国家的药价管理办法吧.
英国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两大类药品,一类是针对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对前者,英国自1978年起推行“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达到管理药价的目的;对后者,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了最高限价制度。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是英国政府与作为制药企业代表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经谈判签订的一个协议,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最新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制药公司可以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但销售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该药品的利润率应保持在17%到21%之间。每个制药企业的上述药品具体目标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在英国药品市场的经营状况、资产和药品的创新程度等进行确定。
根据“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当制药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该公司或者降低一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保证其净利润下降到目标水平,或者将公司超额的利润转交给卫生部。如果公司的利润只有目标利润的50%或更低,公司可向卫生部申请提高药品价格,使其利润能达到目标利润的80%。
英国制药公司一般自愿加入该计划,加入计划的公司每年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政府递交年度财务报告,政府根据该报告进行审查。为了有效解决加入该计划的公司与卫生部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有关各方共同设立了一个由3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和一名成员由卫生部提名,另一名成员由制药工业协会推选。该计划自实施以来对相关药品的价格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于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覆盖范围只限于那些销售给药店和配药师用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非专利处方药,涉及药品500多种,各种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通过参照历史价格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来确定。自从实施这一制度后,制药公司向社区药店和配药师提供的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在药价监督方面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很多,比如对制药公司历年来的经营和销售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对纳入“药品价格调控计划”的销售情况和没纳入该计划的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对比某制药公司和其他类似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各制药公司每年的成本、资产和利润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上这些评估和对比可为确定药价提供依据。
在自行监督的同时,英国政府还注重发挥制药工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让它们运用自己的严格规范、权威性和号召力协助政府,监督药品营销,坚持行业自律。
再看看人家印度吧,
同是发展中国家,同是人口大国,两国的药价为啥这么悬殊?
首先,印度政府建立了几乎全民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私立医院也很多,档次很高。上层社会或有钱人往往选择去私立医院看病,找业内比较知名的医生进行诊疗,而政府医院或者普通社区医院是为普通民众提供医疗服务的。
其次,印度实行医、药分开制度,医院的权限在于“看病”,而不负责“卖药”,使得医生站在患者一边与药企进行市场角力,而不会导致医院与药企相勾结,共同搜刮患者,并且医生的处方中只能提及药物种类而不会强制规定任何药品品牌,病人选择什么药品由自己做主,药商卖药只能凭靠价格与质量优势赢得社会的信任。这样,医生的医德没有“沦丧”的利益冲动。
再次,药品生产、经营的公平合理竞争秩序,为药品价格的下降提供了广阔空间。按照印度政府的规定,药品不得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绝大多数印度药企将资金投入于扩大生产和产品研发,而不是毫无意义的包装宣传和概念炒作。
最后,缘于印度政府近乎苛刻的监管。比如,印度的医生不愿意因“药品回扣”的蝇头小利而甘冒执业资格被终生取消的风险,而药店也因为怵于政府部门的高额罚款和吊销营业许可等规定而遵纪守法。如没有正规医生的处方单,顾客哪怕希望用10倍的价格去买一瓶药也会遭到拒绝!
这些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
batter8758 wrote:
再看看人家印度吧,
同是发展中国家,同是人口大国,两国的药价为啥这么悬殊?
首先,印度政府建立了几乎全民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私立医院也很多,档次很高。上层社会或有钱人往往选择去私立医院看病,找业内比较知名的医生进行诊疗,而政府医院或者普通社区医院是为普通民众提供医疗服务的。
现在国内正在大搞社区医院,可问题是很多病社区医院治不了,但要去那些大医院又必须通过社区医院进行转交——如果是个急病,还得去社区医院兜一圈,加上可能繁琐的转交手续,估计病人会生不如死(急性阑尾)。以上这些仅是听说,不作为事实依据,支持改革,但改革要合理化。
batter8758 wrote:
其次,印度实行医、药分开制度,医院的权限在于“看病”,而不负责“卖药”,使得医生站在患者一边与药企进行市场角力,而不会导致医院与药企相勾结,共同搜刮患者,并且医生的处方中只能提及药物种类而不会强制规定任何药品品牌,病人选择什么药品由自己做主,药商卖药只能凭靠价格与质量优势赢得社会的信任。这样,医生的医德没有“沦丧”的利益冲动。
“医药分家”喊了这么多年了,可就是不干。原因明里暗里都有,不说了。
batter8758 wrote:
再次,药品生产、经营的公平合理竞争秩序,为药品价格的下降提供了广阔空间。按照印度政府的规定,药品不得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绝大多数印度药企将资金投入于扩大生产和产品研发,而不是毫无意义的包装宣传和概念炒作。
处方药本来就不能进行广告宣传,所以需要医药代表嘛。其实投入生产和研发的资金本身是不可能超过投入药品销售所占成本的,只不过印度的制药公司走欧美路线,由几家大型公司占主导,而国内目前是兔子太多、几头饿狼、老虎没有,要面对国外的老虎,又要面对国内的兔群,扩张是找死,不扩张是等死。
batter8758 wrote:
最后,缘于印度政府近乎苛刻的监管。比如,印度的医生不愿意因“药品回扣”的蝇头小利而甘冒执业资格被终生取消的风险,而药店也因为怵于政府部门的高额罚款和吊销营业许可等规定而遵纪守法。如没有正规医生的处方单,顾客哪怕希望用10倍的价格去买一瓶药也会遭到拒绝!
制度只有执行了才叫制度,可我们通常是权力大于法规的
batter8758 wrote:
这些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
其实这些措施不是印度首创的,只不过人家是能执行起来。而我国却总是在一些细节方面不断扯皮,又要维护既得利益集团,又要平息民愤,哪有这么好的事?
如果首仿加价正式出台,那么会与单独定价政策冲突,如果简单地停止单独定价,又违背了按质论价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药监局的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改变剂型的规定并没有完全把企业该剂型的路子给独上,还名目张胆地说了"允许审批是因为企业采用了新XXX,新XXX,在疗效/安全性上XXXX",这就使得定价体系可能会陷于两难,还是需要单独定价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管怎么说.新的药品定价办法还是比较值得期待的.
我想,造成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两头不讨好的原因主要有很多原因。
一是招标采购主体存在问题。一开始,我就提到了,招标采购从设计之初就埋下了这颗炸弹。我说的招标主体细说起来有两个层面。从微观上说,招标的主体是委托方,主要也就是医院。这里先插一段历史,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从诞生之出就是 “以药养医”的,过去医院加价率一直严格控制在15%,加价率高低的实际操控者是当初的国家物价局,也就是现在的超级大腕国家发改委下属的一个小小司局,也就是大家传说中,小弟所在的单位,呵呵,口水中……然而到了2000年,国务院要求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以后,顺加作价的定价方法成了一个很大的障碍,因为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的时候,只能按15%加,而作为招标的直接参与者和采购方,如果把进价压得越低,那么医院的卖价也越底,而且药品加成的绝对收入也必定减少,医疗机构肯定没兴趣干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世上的事情总是这样,用一个新的问题去试着解决一个既有的问题。接下来,又一颗新的炸弹埋下了,而且还是多个部委满怀着憧憬和美好的祝愿埋下的。在没有正式文件(这个我不是很确认)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默许医院实际进销差率突破15%的限制,医院只要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就OK。前面之所以说憧憬,那是因为这个制度设计是很理想化的,因为他们天真地认为,一方面可以提高医院参与招标的积极,卯足劲去杀企业的价,另一方面,医院在适当地赚取差价后,可以怀着悲天悯人的高尚情操把一部分杀价的成果让给患者---果然是GC主义者的完美设计啊,真是太共产了,可惜啊。政府与狐谋皮,医院却是毫不客气地将计就计了,买的时候红刀子进白刀子出地杀中标价,卖的时候就腆着脸按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卖!3块钱中标,10块钱卖,碰到有人质疑,也能理直气壮地说,这个价格是物价局定的,老子没犯法,连卫生部的高老头也是这个腔调。大哥,人家那是上限,不是非要你按那个价格卖,你这么纯洁善良,干吗不把你赚进去的吐出一点点匀给天下苍生呢?当然拉,人本来就是自利的嘛,医疗机构作为利益体也是一样,而且既做婊子又立牌坊也是普罗大众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不好意思,扯远了,总之从2000年到2006年上半年,医疗机构药品的实际进销差率平均超过30%,高的甚至超过50%,顺便插一句,这个差率还不包括回扣等入不了明帐的部分.
然而在宣传口径上,卫生部从来都不承认自己突破过15%的限制,总是象受了委屈的小媳妇一样,埋怨这个,数落那个。2006年,国家发改委终于怒了,明明是卖艺的,居然被医疗机构宣传成卖身的了,也有人说是高老头不负责任的言行刺激了发改委。客观地说,发改委虽然是个巨无霸级别的部门,但在做事上相对来说比较低调和务实——低调嘛,不会和高老头打嘴仗,总感觉人前低了一头,务实嘛,就是不以做秀来怄气,即便是怄气那也要用实际行动来怄!于是从2005开始酝酿,到2007年结束的,史无前例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大调整把高老头浇成了落汤鸡,更要命的是高老头便宜话说习惯了,不知道什么时候一不留神一不小心一不注意,说,医院执行的药品实际进销差率一直都是15%,而且要向零差率发展,完了,又一记闷拳,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文,重申,医院药品进销差率必须严格按15%执行!从30%到15%,医院损失的可全都是真金白银啊……呵呵,这些都是戏说之言,如有雷同,只能说,我真是太有才了!不管怎么样,从理论上说,医院又回到了对招标积极性不高的年代。说了这么多废话,关键就一点,只要是药品是医院的重要利益来源的,那么以医院作为招标的主体,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药品的真正使用者和买单者,是患者,不是医生,招标的主体应该是代表患者利益的群体,医疗机构只需要承担指导中标药品的使用的职责。从目前来看,最有潜力的招标委托主体,应该是医保,因为对于医保病人来说,医保才是最大的支付方,也最有动力去压低药品中标价格,遗憾的是中国医保的覆盖比例太低,短时间内也没有能力和资格承担这个历史使命……归根结底,我说的都是废话。这也让我想到,有一句废话非常有名,但这却是一句真正的大实话——“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弱弱地声明一下,俺不是网评猿)
从宏观的层面来说就更奇怪的——招标工作的真正主导者,不是卫生部,不是药监局,不是物价局,不是工商局,不是商务部……居然是JFB??典型的外行领导内行。根据规定,JFB和卫生部共同主导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然而实际上却没有这么简单,名义上卫生部内部由规划财务司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但卫生部内真正影响药品招标工作的却是纪检组。个人认为,这是有很大问题的,我不敢怀疑JFB办同志以及纪律检查部门同志的高风亮节,但是……这么说吧,我有两个电子PH计,一个被很好地保管着,所以必要的时候,我可以用他作为标准,去校正另一个的精度,然而如果我两把都经常再用,那恐怕我得再找一个新的去校正他们……当纪律部门沉溺于具体事物太深并且乐此不疲的时候,他,还是一个超脱的纪律部门吗?不争气的小鱼哥,给了JFB最好的一个口实——看看你们SFDA,乱成什么样了!能把工作干好吗?——容我轻问一句,小鱼哥在搞的时候,有您老人家监督他,现在您老亲自操刀来搞了,谁来监督您呢?现在各种采购模式都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一种行政命令式的采购,一些地区甚至由相关部门直接取代医院行使采购权。通过招标降低药品价格已经漫漫演变成了一种政绩工程,各种各样不合理的要求,时刻在刺激着做药人的想象力,比如四川的六O扣挂网,各地要求当年中标价不得高于上一年,哪怕低一分钱也好……在此,为“齐二药”,“欣弗”事件中不幸死去的无辜者默哀3分钟,也为两起事件中,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替罪羊的药监局,医疗机构默哀30秒……
如果只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那还不算太糟糕,完全有改正的余地,说得难听点,不管制度怎么改,该是卫生部的权利还是卫生部的,该是社会保障部的就是社会保障部。可JFB却不一样,招标采购采购被推翻了,他也就一边凉快去了。说句题外话JFB和财政部都是说不得的单位,就拿财政部来说,以卫生部高老头之嘴大,以他那种爱做秀的性格,以他那种爱推卸责任的做派,药监,物价,社保都被他数落遍了,明明知道问题的根子出在政府投入不足上,却从来不说财政部半句坏话,个中意味大家自己琢磨吧,国事莫谈,莫谈……
了那么多废话,终于进入到第二个原因了,擦把口水先。我认为,二是部分地区在制度设计上出现偏差。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他的终极目的应该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是通过集中、公开、批量采购,实现整合流通渠道,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降低采购价格的目的。
但遗憾的是,“招标采购”四个大字似乎只是幌子,一些地区在设计制度时,却逐步淡化招标、批量采购作用,转而强调用行政手段设置价格门槛,用限制投标报价手段取代竞争机制。许多地区将药品招标采购变成进入本地市场销售的资格确认。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的。对于政府定价品种,只要不突破政府现价,企业爱报多少,医院爱出多少钱买,从法理上说应该是市场行为,完全由交易双方决定,招标办不是物价局,设置门槛价有越权之嫌,哪怕就是地方物价局,也没有随意调整限价水平的权力。而参与投标的还有很多是市场调节价品种,从法律上说,政府没有对市场调节价品种限价的权力,如果要调整定价范围或者采取临时干预措施,那都是物价局的职能,而且必须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能进行——当然啦,在中国,有法不依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继续套用那句废话,“这也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
三是相关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卫生部等制定出台的如雷贯耳的308、309和320号文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方法等都有明确规定,包括“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要有明确采购数量,要限制医院回款时间等等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真真切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时,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拿出有效的制约措施。对各地各自开展的试点,以及暴露的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矛盾就这么积累着,发酵着,就象陈年的粪坑,广东阳光采购的闹事插曲恐怕只是粪坑里按奈不住的沼气冒了几个泡,真要是沼气爆炸了,蹲在粪坑上的那些人难免“满城尽带黄金甲”啊。
其实原因还有很多,懒得浪费时间说那么多了,而且招标这块小弟接触的时间不长,说多错多。总得来说,我觉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者挂网采购都是需要的,毕竟2000年前诸侯混战,各占山头要强,但需要改进,比如统一招标规则,提高招标集中度,在招标的同时明确采购数量和医院汇款时间,在评分上体现优质优先的原则,改变设置门槛价格,价底者得的做法,改变代理招标服务费的征收方式,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要么医院要么招标办把这钱给掏了……唉,路漫漫其修远兮……
转点现成的--
新华网渥太华4月16日专电(记者赵青 杨士龙)10多年来,加拿大药价一直比较稳定,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价格还偏低。究其原因,是因为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管制药价。
根据加《食品和药品法》《专利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加联邦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管理,药价则由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和药品与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
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属于独立的准司法机构,通过卫生部长向议会负责,它对专利药采取的是严格限价政策。取得加卫生部批准的专利药的生产厂商在给专利药定价时须执行该委员会规定的4条指导原则:
一是一般的新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治疗同种疾病药品的最高价;二是取得突破性进展或疗效有实质性提高的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工业化国家同类药品的平均价;三是每年专利药价格增长幅度不能超过消费者价格指数;四是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全世界最高。
此外,专利药厂商须就其药品单位剂量在加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每年汇报两次,同时每年还要将10%的收入用于药品研发。如发现某专利药价格过高,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经召开公共听证会确认无误后,将勒令相关厂商降价,并罚没已多收的款项,甚至予以加倍罚款。
对于非专利药(仿制药),加政府采取的是柔性限价。一种新的非专利药能否进入医疗保险报销的药品清单,取决于它是否可以通过药品与卫生技术署下属的普通药品审查处的核准。该署是一个由联邦和各省政府资助的独立的非赢利机构。普通药品审查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新的非专利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
加拿大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药品管理中引入药物经济学的概念,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国家。通俗地讲,药物经济学的研究旨在指导如何花最少的钱研发和使用最具成本效益的药。因此,非专利药生产厂商在向普通药品审查处呈交申请时,除提供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数据外,还须提供该药与国内治疗同样疾病的最常用药物或与适当的非药物治疗措施的比较优势资料。
普通药品审查处也会根据自己的调研对此药做同样的性价比较,并结合厂商提供的资料得出评价报告,最后报送该处的药品专家委员会确定是否将这种药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是联邦和各省政府制订各自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计划的基础。但普通药品审查处不负责确定非专利药的具体价格,它取决于加联邦与各省政府同相关厂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加拿大,省政府才是加医疗保险计划的主要“买单者”,联邦政府仅负责土著居民和皇家***等特殊人群。
此外,加联邦和省政府还特别注重及时、详细地公布药品审批和药价监控等方面的信息,这既增加了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监督环境。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
厚生劳动省保险局医疗科科长助理益山对记者说,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益山说,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益山解释说,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他说,药价差利润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收入,但由于该利润的存在,某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
比利时的药品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该国卫生部门近些年采取了许多降低药价的措施,其中包括提高对非专利药的报销额度以鼓励国民使用这类药,但效果不佳,比利时家庭平均医药费在过去几年中还在增加。
比利时影响较大
的“购物测试”消费者协会最近对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等国的100种预算支出最多的药品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了28种被调查国都有且包装近似、易对比的药品。结果发现比利时的药价比大部分其他被调查国都高,销售价格竟然比有的国家高出30%以上。
专家认为,比利时药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比利时国民消费的大部分药品都是专利药,其价格很少受到政府各种规定的限制。与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同类专利药相比,比利时境内的专利药品的价格明显过高。
专利药对患者来说不是唯一的选择,因为这些药都有更便宜的替代品。但目前比利时药品市场上非专利药的份额仅占药品市场总额的8%,远远落后于德国的41%、荷兰的48%和英国的49%。
专家认为,大力推广非专利药有助于降低高昂的药价。比利时“购物测试”消费者协会呼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推广非专利药的使用,使药品的出厂价格更加透明,以便于公众进行比较和监督,促使药价降低。此外,该组织建议消费者更多地使用非专利药,从而既得到实惠又让医疗保险机构节省大笔开支。
比利时卫生部门也在不断寻求适合国情的药品定价政策。比如,卫生部门曾计划引进一种模式来控制药价。该模式要求药品管理部门邀请其他部门的专家,从国民的健康需要出发,选定适合国民需求的药品,从中选取成本、效果、安全性最佳的药品,并且考虑政府医药开支预算因素,从而确定药品的成本价格。但这种模式引来了不少反对声音,是否采用它还有待比利时国民的进一步讨论。
英国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两大类药品,一类是针对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对前者,英国自1978年起推行“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达到管理药价的目的;对后者,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了最高限价制度。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是英国政府与作为制药企业代表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经谈判签订的一个协议,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最新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制药公司可以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但销售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该药品的利润率应保持在17%到21%之间。每个制药企业的上述药品具体目标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在英国药品市场的经营状况、资产和药品的创新程度等进行确定。
根据“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当制药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该公司或者降低一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保证其净利润下降到目标水平,或者将公司超额的利润转交给卫生部。如果公司的利润只有目标利润的50%或更低,公司可向卫生部申请提高药品价格,使其利润能达到目标利润的80%。
英国制药公司一般自愿加入该计划,加入计划的公司每年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政府递交年度财务报告,政府根据该报告进行审查。为了有效解决加入该计划的公司与卫生部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有关各方共同设立了一个由3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和一名成员由卫生部提名,另一名成员由制药工业协会推选。该计划自实施以来对相关药品的价格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于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覆盖范围只限于那些销售给药店和配药师用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非专利处方药,涉及药品500多种,各种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通过参照历史价格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来确定。自从实施这一制度后,制药公司向社区药店和配药师提供的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在药价监督方面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很多,比如对制药公司历年来的经营和销售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对纳入“药品价格调控计划”的销售情况和没纳入该计划的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对比某制药公司和其他类似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各制药公司每年的成本、资产和利润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上这些评估和对比可为确定药价提供依据。
在自行监督的同时,英国政府还注重发挥制药工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让它们运用自己的严格规范、权威性和号召力协助政府,监督药品营销,坚持行业自律。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
厚生劳动省保险局医疗科科长助理益山对记者说,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益山说,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益山解释说,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他说,药价差利润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收入,但由于该利润的存在,某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
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但是,制药企业仅能获得微利,一些研究开发型制药企业因药品不能以期望中的价格出售而对现行药价制度感到不满。
为了使生产的药品能以较高价格出售,日本制药企业近年来纷纷进军美国等国外市场。同时,日本制药企业要求实行某些欧美国家的自由药价制度的呼声加大。这些国家的部分药品在专利保护期内价格较高,而一旦过了保护期,仿制药大量涌现,药价迅速下降。这样的制度使开发创新药的企业在专利保护期内能维持高药价,获得的利润可进一步用于新药的研发。
国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两大类药品,一类是针对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对前者,英国自1978年起推行“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达到管理药价的目的;对后者,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了最高限价制度。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是英国政府与作为制药企业代表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经谈判签订的一个协议,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最新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制药公司可以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但销售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该药品的利润率应保持在17%到21%之间。每个制药企业的上述药品具体目标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在英国药品市场的经营状况、资产和药品的创新程度等进行确定。
根据“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当制药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该公司或者降低一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保证其净利润下降到目标水平,或者将公司超额的利润转交给卫生部。如果公司的利润只有目标利润的50%或更低,公司可向卫生部申请提高药品价格,使其利润能达到目标利润的80%。
英国制药公司一般自愿加入该计划,加入计划的公司每年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政府递交年度财务报告,政府根据该报告进行审查。为了有效解决加入该计划的公司与卫生部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有关各方共同设立了一个由3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和一名成员由卫生部提名,另一名成员由制药工业协会推选。该计划自实施以来对相关药品的价格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于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覆盖范围只限于那些销售给药店和配药师用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非专利处方药,涉及药品500多种,各种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通过参照历史价格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来确定。自从实施这一制度后,制药公司向社区药店和配药师提供的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在药价监督方面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很多,比如对制药公司历年来的经营和销售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对纳入“药品价格调控计划”的销售情况和没纳入该计划的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对比某制药公司和其他类似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各制药公司每年的成本、资产和利润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上这些评估和对比可为确定药价提供依据。
在自行监督的同时,英国政府还注重发挥制药工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让它们运用自己的严格规范、权威性和号召力协助政府,监督药品营销,坚持行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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