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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试一下,看看。临床药师栏目下的,《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五、培训基地招生与考核管理规定
(一)招生名额
1.新基地或者老基地新增加专业的,第一年每个带教组招收学员为2名;取得培训经验及具备较强的带教能力后,经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从第二年起可增至招3名学员。
2.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医院药师参加正式培训。
(二)招生公示
按招生时间段提前公示招生信息,包括培训基地名称、培训专业、带教师资、招生学员名额等。春季招生公示时间一般是前一年12月15日、秋季是当年7月15日,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招生信息和学员条件自行招生。
(三)招生与入学
1.招生与入学时间
春季:在当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招生并开学。
秋季:在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招生,并于10月份国庆后第1周开学。
2.招收的每一位学员应填写“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纸质版的表格培训基地留档备查。
3.培训基地应当在开学前2周完成招生工作,并填写201 年度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统计表(见附件4),同时将(见附件3电子版)一起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未经备案的学员不能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四)学员条件
1.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西药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
3.招收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师,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西药药学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
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疗机构应确保其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五)学员考试考核办法
学员完成专业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其办法按“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六)学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授予
学员按规定完成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计划,并经结业考试、考核及作业评估合格者,由中国医院协会和培训基地医院联合颁发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监制的“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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