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国有医院,不能有国有医生!
2013-11-19
为何医疗服务定价改革如此之难?2013年7月17日上午,在第七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关于“医疗、医药定价机制变革”的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指出,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实际上是医务人员人力资本的定价机制,而决定医务人员收入的决定因素是国有机构体制。公立医院自负盈亏和自谋收入需要医生具有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然而国有机构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没有用人自主权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这就使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无法制定。因此,要成为真正意义的公立医院,应该让医生成为自由执业者,开放医生自由执业,才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市场给医生、给医疗服务定价的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朱恒鹏
医疗服务定价改革为什么这么难?
2009年,发改委下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由来已久,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调整政策,却依旧未能使各方满意。为何医疗服务定价改革如此之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医疗服务定价机制事实上是医务人员人力资本的定价机制,或者说是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而医院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挂号费问题、手术费问题、医疗费问题不是简单的定价问题。”朱恒鹏指出,国有机构体制特征之一就是没有用人自主权和收入分配自主权。国有事业单位体制是定岗、“一刀切”定编、定工资的标准人事制度。政策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个人工资标准和单位工资总额,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公立机构不能拥有用人自主权和收入分配自主权,且必须建立行政等级制,这是公有制缓解‘公共地悲剧’的必然选择。”朱恒鹏表示。
改革国营医院,让医生成为自由执业者
2012年3月30日,深圳卫人委发布《市属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规定:院领导正职收入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在岗人员平均收入的300%;院领导副职收入原则不高于本单位在岗人员平均收入的200%;职能科室领导收入不高于本单位在岗人员十平均收入的150%。朱恒鹏认为,“这是公有制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方式,是论资排辈的平均主义大锅饭”!
在这种不兼容的体制下,红包和回扣也具有了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公立医院自负盈亏和自谋收入需要医生具有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强化这一点。其次,公立医院不能有用人和分配自主权使其不能建立规范透明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第三,暗箱操的红包和回扣成为相当精准的绩效工资制度。好医生接诊病人多、红包回扣多即优绩优秀酬,加班加点的医生红包回扣多即多劳多得。第四,作为一种有效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制度,在激励医生努力工作的同时,也规避了公立医院不能建立规范透明绩效工资制度的困境。
以美国为例。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医院管理人员也是如此。而这样一个市场能够形成的前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生是自由执业人;二,拥有数目众多的、发达的民营医院市场。
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医疗体制不能独立于大的社会经济体制之外,只能与之互补和匹配。“医改的核心不是应该怎么做,而是能够怎么做,我们只能顺势而为。”
朱恒鹏主任认为:“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中国所谓的公立医院实际上都是国营医院,本质上是官办医院:官营、管控、官享、行政化。”因此,要想成为真正意义的公立医院,应让医生成为自由执业者,开放医生自由执业,废除事业编制制度,放开国营医院改革,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市场给医生、给医疗服务定价的机制。
“一个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和一个与之配套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所形成的的薪酬水平和绩效水平,为政府管理公立医院,包括制定公立医院雇员的工资标准和晋升标准,以及确定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财政补偿标准,树立了一个容易获得且非常清晰的基准,极大化解了政府管理公立医院,包括确定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可以有国有医院,不应该有国有医生!”朱恒鹏主任总结。
来源: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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