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门诊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二、 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 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药品的产地、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4、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5、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医务科、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