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新手激活药事管理抗菌药物药师培训举报中心药考软件
本站已运行

临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一扫,快捷登录!

  • wx_jytEetEe3X4N大家说:祝贺临床药师网建网17周年
  • r1235201314rclinphar说:祝贺走过17个春秋,希望越办越好,一直陪伴我们。
  • hhw859大家说:这里真好,可以下载好多课件
  • hhw859大家说:大家好,工作顺利
  • wx_HQ_AwAoX大家说:一起加油!
  • wx_CfsfWCUwfUnd大家说:加油!!!
  • 568721zsl临床药师网说说:感谢分享知识
  • clinphar大家说: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 cwc平台说:发挥全国各临床药师的力量,众人是柴火焰高,一定会越办越好
  • 神女应无恙好的平台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wx_poNQQV902inq越办越好说:好的平台,希望吸引更多人才
  • 13885433081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HF^O^平台说:希望临药网这个平台越办越好!
  • jingxuchen平台说:给我们基层工作的药师提供了帮助,关键时刻雪中送炭,敞开胸怀素材共享,万紫千红总是春,越来越兴旺!
  • lipinshang平台说:10多年的临药网忠实粉,在这里学到了很多,查找资料非常方便,愿平台越来越好。
  • sd13jyyyxklss平台说:好的平台,知识丰富,开阔眼界,望越办越好
  • liutangren平台说:风雨同舟相处十五年,越来越好。
  • 求知临床药师网说:生日快乐!从牙牙学语长成15岁“帅哥”
  • gary平台说:希望临床药师网越办越好,为广大临床药师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交流
  • Alst210507平台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15129825015临床药师网说:非常棒的平台,但愿越办越好。
  • 568721zsl临床药师网说说:药师学习平台,相信药师网越办越好
  • lzh0586临药网说:祝福网站越来越好,祝福同仁万事如意!
  • sunny-yaoshi临床药师网说:希望论坛越办越好,成为药学人员学习的首选网站!加油
  • 冬日暖阳~秀临药网说:此平台是药学人家园,常常来交流小憩,愿学科越来越好,愿药学人日子越来越好
  • 修行临床药师网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sln123临床药师网说:对我们工作非常有帮助
  • 一千小可爱临床药师网说:感谢这个平台,临床药师网yyds
  • 小分队临床药师网说:这个网站的内容对工作和学习的帮助太大了。内容质量好,权威性高
  • chuyinghong药师说:临床药师真正体现药师价值的机遇来了!
  • gyh660222感谢老师为交流平台做的贡献。说:对我们工作很有帮助
  • 郜琪臻太好了,终于又见面了说:越办越好
  • sunqi3541盛京医院说:希望能被基地录取
  • gary大家说:祝临床药师网越来越好
  • 柠檬梅子临床药师网的老师们说:谢谢临床药学网给我们基层药师提供学习平台,希望我们也能进专业平台学习
  • 我是庆宇平台说:恭喜恢复开放,这是我们临床药师的福音啊!
  • 祥籽clinphar说:我们支持~感谢临药网
  • Terry0915大家说:无意间点开网页 居然可以上了 还开心呀 希望网站越办越好
  • gfelwaiz临床药师网说:希望功能越来越完善
  • clinphar大家说:数据基本恢复完毕,大部分版块已经开放。
  • 海上升明月clinphar说:祝临床药师网越办越好 一直到永远
  • yyhh425666什么时候取消密码呢说:祝药师网越办越好
  • 鸢舞轩临床药学说:希望能在这里学到更多
  • clinphar大家说:数据恢复中,会逐步开放及取消密码。
  • 水月洞天自己说:做好自己就OK其余随缘
  • 梁药师201902227临床药师网说:好平台,提高自我的一个学习平台
  • Lion898大家说:共同成长!祝各位药师越来越学识渊博!
  • qazw310临床药学说:可找到组织了
  • clinphar大家说:贺临床药师网建站13周年!
  • tianshenglu临床药师网说:这真是个非常实用的论坛,希望越来越好
总共63693条微博

动态微博

    查看: 4189|回复: 9

    [不良反应]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kenan 发表于 2013-8-17 23: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事宜,依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处理中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导致的损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政府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受损患者进行合理补偿。
    第五条  依照《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委托医学会医学鉴定,明确责任。
    其中,鉴定结论属于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医疗机构将鉴定结论报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六条  医疗机构获知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涉及追偿补偿费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损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损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损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八条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为每人一次性补偿,标准如下:
    (一)对一级损害的补偿,为每人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对二级损害的补偿,为每人人民币十万元;
    (三)对三级损害的补偿,为每人人民币五万元。
    第九条  属于前条第(一)项的受损患者已故的,补偿费用的领取人为已故受损患者的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的补偿费用,由受损患者或者受损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本人领取,也可以由受损患者或者受损患者的法定继承人委托代理人领取。
    委托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双方的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受损方凭最终鉴定结论直接向医疗机构领取补偿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在受损方申请领取补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向受损方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向受损方支付补偿费用后,凭以下材料向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追偿补偿费用:
    (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凭据;
    (三)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偿费用支付凭据。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机构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追偿补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
    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补偿费用申请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涉及追偿补偿费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直接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追偿补偿费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支付后可以凭本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材料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追偿补偿费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其追偿补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按《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浙卫发[2010]10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doc

    51 KB, 阅读权限: 20, 下载次数: 23, 下载积分: 临药币 -2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21-6-19 07:04
  • chenzd 发表于 2013-8-18 14: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定义已经将“意外的”三个字拿掉了,浙江省怎么不拿掉?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huangyy 发表于 2013-8-18 15: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学习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11:16
  • 古丽药师 发表于 2013-8-19 00: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学习 .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亮 发表于 2013-8-19 09: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有一个疑问,对于药品说明书中提及和未提及的严重不良反应,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caroline1225 发表于 2013-8-20 14: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增加知识了!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5 17:43
  • 六月斜阳 发表于 2013-8-21 09: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有时根本无法确定明确的原因,怎么补偿?谁原意补偿?此规定根本就值得商榷,医院从此就陷入无休无止的纠纷中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29 09:05
  • fangtian811118 发表于 2013-8-21 12: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呼吁了这么多年,也算是迈出第一步了!不知道执行结果怎么样了?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0-8-25 20:53
  • 花瓣豆 发表于 2013-8-21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浙江省出台政策了吗?其他省份有没有?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ljieying3157 发表于 2013-8-31 0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1、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
    2、请认真发帖,禁止回复纯表情,纯数字等无意义的内容!
    3、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