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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胸科医院给错药致病人跳楼骨折 赔偿30余万元
青岛胸科医院给错药致病人跳楼骨折 赔偿30余万元 因严重肺病住院的青岛市民老王,从市胸科医院的病房跳下,导致脊柱骨折。老王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是医院“错给了药”,导致病人精神错乱,才引发了惨剧。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病人坠楼与医院错误给药存在因果关系。胸科医院在这起事件中要担七成责任,赔偿老王30余万元。
在医院看病,咋跳楼了?
5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民老王因肺病住进青岛市胸科医院。入院前老王出现了嗽、咳痰,加重伴胸闷、憋气等症状。入院诊断为胸部阴影性质待诊、继发性肺结核复治和高血压病。当天老王就被收治住院治疗。住院6天后,老王从病房的二楼跳下。
据介绍,老王住院后的第5天,也就是2010年6月29日,青岛胸科医院开始对老王进行个性化治疗方案,即多种抗结核药物联合应用及对症治疗。这个方案中联合使用一线抗结核药和二线抗结核药,在二线药中新增了药物丙硫异烟胺。
当年6月30日傍晚,老王忽然狂躁不安,出现了精神错乱症状,医务人员把老王狂躁不安的精神症状,归结于老王喝了酒,是老王家属的疏忽。而在当晚10点,医务人员还给老王注射了地西泮,医务人员并没有做有关病程观察及护理记录。
家属认为,王先生入住医院后坠楼,正是由于吃了医生开出的“丙硫异烟胺”这种药物导致的。因为服用这种药物后,病人会产生“精神抑郁、精神错乱”的不良反应。而医院在给药的时候,不仅没有遵守原则按计量发放,也没有向病患及家属说明可能产生这种不良反应。因此,家属将胸科医院告上法庭。
病人跳楼,医院被判“错给药”
一审期间,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胸科医院给老王的药物丙硫异烟胺,本来是应该一次吃0.2克,每天吃三次,但医务人员却一次性给了老王一瓶100片装的药物。
在药物丙硫异烟胺的不良反应中,较常发生有精神抑郁、精神错乱等,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存在毒副作用;该药的药代动力学表明该药服用后1至3小时血药浓度可达峰值,有效血药浓度可持续6小时。医院没有按用药规程发放药物,也不能确认老王的服用剂量,没有提供老王的饮酒和酒后可能导致出现精神症状的证据。
李沧区人民法院认定青岛胸科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过错而导致老王坠楼致伤的责任。也就是说,老王的坠楼和医院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按照李沧区人民法院的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胸科医院在给老王住院的诊断依据、治疗方案、符合继发型肺结核的治疗常规和治疗原则,并无不当。
但是老王在住院进行治疗时,法院并没有发现医院提供给老王知情同意书的有关记录,而医院给老王治疗时新增的丙硫异烟胺为二线抗结核药物,其不良反应中,经常发生的有精神抑郁、精神错乱等,该药物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毒副作用。
判医院赔给患者三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对这类药品的首次应用时,医院应告知该药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以及使用该药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但医院未能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也未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存在过错。
另外,老王住院服药出现症状后,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医院仍没有从老王的药物中的不良反应里寻找答案,也没有收回该药物,而是将原因归为老王饮酒和家属疏忽。直至老王凌晨4时10分跳楼,院方亦没有对几小时前烦躁不安的患者加强监护,法院认为医院存在注意与预见的缺陷,存在过错。
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老王的跳楼与医院“错给药”导致出现精神错乱等不良症状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整个后果的70%的责任,判医院赔给患者30余万元。另外30%的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胸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胸科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 王荣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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