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第1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情况的通知
食药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行政区域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
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6747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828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4834条次。对未经审查和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7个,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19个。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76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鼻炎膏”,其功能主治为“消炎,通窍。用于过敏性鼻炎,急、慢性鼻炎及鼻窦炎”。广告宣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只需打喷嚏就能好;重建鼻腔屏障,不易复发;排除肺内浊气,拔掉鼻炎病根”等。该药品广告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生产的药品“罗珍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肝降火,镇静安神。用于肝火亢盛型高血压,改善眩晕、头痛、头胀、失眠等症状”。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安全绿色,无依赖性,适合长期服用;多年高血压3个月降到正常值;康复后绝不复发,10年内复发包治”等。该药品广告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红活血胶囊”,其功能主治为“藏医:活血祛瘀,化培根粘液,活络通脉,调和气血。用于龙型心绞痛与血型心绞痛,脉痹,包括冠状动脉硬化,脑血栓等症。中医:益气活血,祛瘀通脉。用于气虚血瘀引起的胸痹及中风恢复期;冠心病,心绞痛及脑血栓恢复期属上述症候者”。广告宣称“3个月治愈中风偏瘫;未来3-5年将有95%的中风患者重新站起来”等。该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四、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肺十八味丸、沙参止咳汤散(广告中标示名称:丹神定喘)”,其功能主治为“清热,止咳。用于肺热咳嗽,痰色赤黄,“赫依”热烦燥”。广告宣称“一天只吃一副药,心肺同治,咳喘同停;2副药活肺救心病除掉;不管咳嗽多厉害多严重,三副药肯定解决问题”等。该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五、吉林中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参黄养阴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五七胶囊)”,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阴,活血化瘀。用于气阴两虚兼血瘀证冠心病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迅速融掉心脏血管中大小血栓,通过药物把血管反复清洗两遍,确保血栓不再形成;得了心脏病,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就是服用五七胶囊”等。该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六、湖北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聚能离子穴位贴(广告中标示名称:霍一手灵儿贴)”,其适用范围为“本品适用于肝肾阴虚引起的耳鸣耳聋、耳胀、耳背、耳内胀闷或疼痛、耳听力减退等症状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郑重承诺:轻、中度耳鸣耳聋两副药痊愈,重度耳鸣耳聋三副药痊愈”等。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白山茂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凉膜(广告中标示名称:姜老太鼻康膜)”,其适用范围为“1.用于缓解因皮炎、过敏、湿疹、疥、癣、荨麻疹、带状疱疹、阴虱、蚊虫叮咬及暴晒后紫外线过敏引起的症状。2.用于缓解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引起的鼻痒、鼻塞、呼吸不畅、打喷嚏、嗅觉减退、耳聋、耳鸣、记忆力下降等症状。3.用于缓解人体眼睛疲劳和眼疾病引起的视力下降、疼痛、流泪、发痒、红肿、黑眼圈症状”。广告宣称“鼻炎、鼻窦炎只需三副药就能彻底治好,几十年都不犯;无论鼻炎得了多少年,病情多严重,保证药到病除”等。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上海太昊生物科技(周口)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白马寺痛消贴”,其适用范围为“主要适用于骨质增生及风湿、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对椎盘突出、强直性脊椎炎、股骨头坏死、老年性骨关节病、跌打损伤引起的疼痛,亦有辅助治疗作用”。广告宣称“大品牌,疗效好,销量第一,疗效第一;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贴5疗程康复”等。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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