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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隐私信息
2013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0日电 卫生部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情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新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邓海华介绍称,《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进一步明确监管的职责和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卫生部对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邓海华指出,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讲,《传染病防治法》对于所有的传染病,包括传染病的病人以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有明确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规定了很详细的法律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邓海华进一步指出,具体到某一种传染病相关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新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就特别增加了关于隐私保护的内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邓海华表示,对于艾滋病和乙肝,《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有相关要求,具体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乙肝,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也对保护病人的个人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卫生部要求各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有关具体的要求,加强监督,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性病防治所研究员王晓春表示,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个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新修订的《性病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其他五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道疱疹。
王晓春指出,目前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比例特别大,性病的控制对于艾滋病的流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性病的存在会促进艾滋病的感染性和传染性,通俗一点说,如果是一个人是得了性病,如果他跟另一个感染了艾滋病的人有性接触的话,更容易去感染艾滋病,反过来也一样。所以,性病的管理一直是控制艾滋病非常有效的措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比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等等,有利于整个性病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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