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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大医药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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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ywyc 发表于 2009-3-12 16: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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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药品管理法》  提高药品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董事长 蔡东晨


  为了提高我国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发展医药产业,我建议通过提升药品标准、改革药品定价机制和医疗保险制度,对国内先进的民族医药企业和高质量的民族医药品牌进行支持和保护。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已批准上市药品的质量实行第三方评价。

  建议由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认可的,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权威药品比较评价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对我国医药企业现有已批准上市的药品进行临床前与临床比较和质量评价,并与跨国制药企业生产的原研药品进行比较。评价应在详尽、完善的规则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可追查的程序下进行,对其中相等或者超过跨国制药企业的同品种药品质量的药品可公布相关数据。

  由于此项工作针对的是已经上市的药品,因此不宜由政府出面组织。可以由有关学会、行业协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经过国内外论证的技术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涉及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及国产药品的优质优价,意义重大。建议在最初启动阶段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以后可以按照国际惯例,由申请评价的企业缴纳费用实施。

  二、修改《药品管理法》,提高药品标准。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提高的国家药品标准及扩大国家药典收载品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未达到标准的药品在规定期间内应当退出市场。通过这种方式来激励我国制药企业研发与创新,提高发展水平。同时鼓励大企业对小企业和落后企业兼并重组,以提高我国制药业的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整合资源,形成健康的产业链,进而促进整个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因此,有必要修改《药品管理法》,完善国家药品标准制度。建议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1.将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修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及时修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2.将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修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国家鼓励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价作为上市药品再评价制度的补充。”

  三、实行配套的药品定价机制、药物政策和医疗保险制度。

  1.建议国家发改委按照差别定价、同质同价的原则,适当提高上述经验证具有高质量水平药品品种的价格,以缩小其与同品种的原研药(跨国企业生产品种)的价格差距。虽然该类药品价格水平会略有提高,但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此类药品因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质量,又有较低的价格,会对原研药产生比较优势,将使使用人群扩大,药品总费用反而将会有所降低。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质量验证证明,保证生产高质量药品的企业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可以调动企业创新和提高质量标准的能力和积极性。同时,要建立完善、合理的药品价格定价机制。

  2.建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上述经评价证明为高质量的药品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实行定点生产和供应,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保证企业市场规模和利润,促进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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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2 16: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药品条形码管理  确保百姓用药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子龙

  条形码技术是迄今为止在产品自动识别、自动数据采集中应用最普遍、最经济的一种信息标识技术,很多国家基于用药安全,都在不同程度地实施药品条形码化管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更有效地监督、管理、跟踪药品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药品条码管理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我国使用药品条形码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基本上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1.处方药的条形码使用程度低

  根据国内一项大样本的药品抽样调查,约有30%的药品没有条形码,在无条形码的药品中,处方药占比近70%。

  药品没有条形码,增大了在流通环节的差错率和物流成本,容易发生药品误进、误销、错用,存在用药安全风险,也不利于药监部门的有效监管。

  2.药品条形码中信息量单一

  美国的药品条形码中包含3个内容:全国药品编码、批号和药品有效期。2007年,韩国要求其国内的药品条形码也必须包含上述三个内容。

  目前,我国的药品条形码仍然仅包含药品品名信息,而与药品质量密切相关的生产批号这样的重要信息仍游离于条形码之外,不便在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进行快速准确的识别,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追溯。

  2008年,国家药监部门推行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能识别到药品的批号信息,但根据统计,在已发布批文的196273个药品中,进入电子监管范围的只有3422个特殊监管药品赋有“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占比仅有1.74%。

  3.违法违规使用条形码现象仍然存在

  使用非法条形码主要是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码、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条形码和非法转让条形码;使用不规范条形码主要是“多品一码”、“多规格一码”和药品条形码印刷不规范。

  目前,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商品被假冒。常用的方法有采用水印纸印刷说明书、打印流水号、喷涂荧光图案或数字、粘贴防伪码等。这些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流向便于跟踪,但这些信息往往只有产品的生产企业明白其含义,监管部门、经营企业、消费者难以读懂其真正含义,而且成本过高。

  如增加药品条形码,则成本低,作用大。对于生产企业,条形码可以使企业更有效地对产品进行跟踪,防止假冒商品对企业造成危害;完善条形码管理后,生产企业可降低防伪成本,同时也有利于药监部门的监管。因此,完善条形码管理势在必行。我建议:

  1.建立药品条形码标准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建立药品条形码标准,将药品批号信息增加到条形码中去,制订国家惟一性药品编码和药品条形码方案。

  2.建立药品条形码数据库

  建议进一步完善药品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基于批号管理的药品跟踪。

  3.建立基于相关管理的药品准入制度

  建议借鉴推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经验,逐步建立基于含药品批号信息的药品条形码管理的药品准入制度,从生产环节抓起,推行药品条形码的应用,逐步实现所有进入市场的药品均有条形码“身份证”,便于追本溯源、跟踪监管。

  4.打击使用非法药品条形码的行为

  建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扫描仪等信息采集处理手段,提高药品监管效率,严厉打击使用非法药品条形码的行为。

  5.加大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

  建议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学会等组织,广泛宣传药品基本知识和通过药品条形码辨别假劣药的知识,倡导药品消费者购买使用有条形码的药品,维护和监督药品条形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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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2 16: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乘新医改东风 促中医药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耀志


  即将启动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国内医药企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伴随着社区医疗、农村医疗的兴起和基本药物目录的确立,国内医药和医疗需求有望大幅提高,医药企业可以借机发力。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城镇社区医疗体系、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建立,全民医保将成为惠及全民的善举。由于中医药成本低、费用小、疗效好,在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应该能发挥大的作用。在医疗卫生服务这个大的系统中,应把中医中药放在首位,通过政府补贴,健全中医网点,在医疗卫生服务各医疗体系优先使用中药,逐步形成将国药作为主体之一的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中医药的养生、保健、康复、药膳等方法,可避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发展,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治未病”理论对当下健全医保,提高全民防病治病水平都有很好的效应。

  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医药教育还需要改革创新。

  中医药教育可以为中医药产业发展培养人才和提供科研成果;中医药产业又可以为中医药教育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和就业空间。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当前,中医药教育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中医中药套用西医药理论,有被异化之虞;中医药被认为落后、效果不明显;中医放弃传统的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改用西医诊断方法诊病等。对此,要加大中医药教育改革力度,按照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为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人才培养对于任何一个行业、学科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中医药教育言传身教的独特师承模式、长期临床实践的经验积累,都对中医药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方面,宛西制药设置张仲景奖学金、助学金,开启校企合作模式,对于培养与储备中医药人才提供了新的模板。同时,制药企业的市场导向性与实践性对于解决现行中医药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打造中药龙头企业  开拓农村卫生领域

  □全国人大代表、步长集团董事长 赵步长

  针对中药事业如何发展,我谈两点看法。

  首先,要打造现代化中药龙头企业,创民族医药品牌。

  我国目前中药生产企业集中度不高,存在着即小、多、散现象;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体系尚未形成,研究开发能力十分薄弱;缺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新药研究的条件和标准尚未达到国际标准,质量可靠性得不到国际承认,难以进入国际市场。有重点地扶持和培育一批有基础的中药生产企业,将其打造成现代化龙头企业,是振兴民族药业,实现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打造现代化中药龙头企业可采取鼓励兼并重组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使其有能力从事高投入、高风险的新药研究和开发,也有助于优势互补,使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成本。

  中药龙头企业要健全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建立产业链。中药体系或产业链应包括: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中药新药研发平台、中试平台、生产基地、现代化的仓储物流系统、营销队伍等。产业链的完善和提升,需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也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协调。

  其次,让中医药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优势。

  我国农村还比较落后,要办大卫生,要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如肝胆病、骨伤、腰腿病、妇科病、胃肠病、肾病、心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病、老年病、慢性病等,对中医特色治疗就有较大的需求。针灸、推拿、穴位注射、中药外敷、刮痧理疗、中成药、单方、验方、食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简便、价廉、高效,很受老百姓的欢迎。我们应加大在农村社区推广和应用中医药的力度,加强对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保健、养生、精神疗法、慢性病康复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科学审慎对待中药注射剂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  李大鹏

  针对近期社会上因中药注射剂问题掀起的一次次轩然大波,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褒贬不同的意见,我认为,应站在发展民族工业、弘扬民族文化的高度,全面、科学、审慎地对待中药注射剂问题,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提高中药注射剂质量的前提下,大力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上述中药注射剂事件经权威部门调查证实,大多是由于某些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助溶剂问题以及运输存储不当、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而不是中药本身存在问题。像双黄连注射剂事件就是未按照双黄连注射剂说明书的要求,违规与禁忌联用的西药(数种)联用所致。但问题发生后,却只有中药双黄连被点名、被停产,而联用的西药虽未在说明书中注明不宜与某类中药联用,却没有被点名,更没有被停产,造成了社会上“中药是惟一罪魁”的错觉。在如此大环境下,近年来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无不受到严重冲击,经营陷入困境;数十万药农生活受窘,中药材烂在地里……

  目前,国内有中药注射剂134种,生产中药注射剂的企业303家。涉及面如此之大,我们不能因其中某一品种出现问题,就以偏赅全或武断地下“中药有毒”的结论,或停用中药注射剂。

  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都会有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生产单位,一定要找出导致问题发生的症结,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警示,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还要做到责任分明,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或因噎废食,全盘否定中药注射剂或中药行业。为了使中药注射剂这一具有我国原创性现代中药产品能健康发展,我希望:

  1.政府各有关部委应站在扶持民族医药的高度,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包括中药注射剂在内的现代中药的研究与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立即纠正部分地区或医院存在的“一刀切”地停止使用中药注射剂的错误做法,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2.对中药注射剂进行技术升级和安全有效性再评价,尤其对早期研制的中药注射剂要严格质量标准,尽快提高质量,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并避免因中药注射剂质量的参差不齐,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

  3.对中药的监管要力求符合中药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中药与西药在监管和不良反应公布及处理(包括惩罚)等方面,要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一个产品某个批号出问题,就涉及或影响全部中药的现象。

  4.要审慎对待中药不良反应结果的公布,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不良反应调查的最终结果,澄清是非,力求做到谁的责任谁负,不株连或影响其他同类企业、同类产品;对因不实公布或不实报道而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员或机构,应依法追究责任。

  5.建议在医务人员中有计划地普及、推广合理使用中药注射剂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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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2 16: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错误认识  保护国粹中药

  □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董事长 李振江

  建议国家应旗帜鲜明地保护中药这一国粹,支持中药注射剂产业发展。

  国家应尽快纠正社会上对中药注射剂的错误认识,对于中药注射剂出现的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忽视,不放任,不炒作,不责难,客观公正,正确解决。坚持监督、规范、扶持并重,严格要求,扶持和促进中药注射剂产业健康发展。在此我建议:

  1.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行业集中度,优胜劣汰。通过审批等行政手段,提高产业门槛,出台政策,鼓励优秀企业兼并落后企业,规范行业发展,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药注射剂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提高中药注射剂标准。由政府牵头,科研机构会同优秀企业,对所有中药注射剂的工艺进行提高,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中药注射剂企业予以淘汰。

  3.加强对中药注射剂药理、配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尽快出台《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指南》,加强对西医和基层医生的中医药理论和中药注射剂用药知识培训,规范中药注射剂的临床应用,指导和解决目前临床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

  4.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药品不良事件处理条例》,对药品不良事件进行明确定义,制定科学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区分不良反应、产品质量问题和不合理用药问题,分别进行科学的应对和处置。

  5.规范媒体对中药注射剂的宣传报道。在卫生主管部门确定中药注射剂不良事件调查结果前,大众媒体不应进行主观报道。相关报道要客观公正,就事论事,理性分析,科学对待。对于借机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应予以管理,以维护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6.国家应将中药注射剂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城镇职工医保用药目录、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使之成为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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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3-15 11:29
  • 不让天使流泪 发表于 2009-3-12 20: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辛苦了!顶一个,希望大家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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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6 14: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集思广益 与时偕行 (中国医药报)
    ——“两会”代表建言《药品管理法》修订

      □本报记者  康琦

      厘清概念

      指导实施

      完善配套制度

      定义“零售连锁”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亟待完善。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提出,《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迫在眉睫,为此,他们纷纷建言献策。

      厘清概念

      指导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谢红认为,总的修订思路应当是理顺体制,堵塞漏洞,完善相关条款。在监管体制的构架中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充分吸纳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具体修订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一方面要重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要借助现代媒体搭建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的平台,搞开门立法;另一方面,要组织专家团队,分解课题,逐一进行深入研究,为决策层提供智力支持。要注意发挥基层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思广益,同时还要总结近几年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制度规范,将其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

      在医药行业历练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同时也是一位法学专业人士。在他看来,作为药品管理的最高法律,《药品管理法》中有些概念需要厘清。

      “从法理学角度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应该精确、规范和统一。”在谢子龙代表长达两万字的《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中,“药品”、“假劣药品”定义的建议被放在了首要位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谢子龙代表认为,这一定义没有准确揭示出药品的基本内涵和确切的外延范围,使得《药品管理法》适用范围的确定失去了逻辑基础。例如,化学原料药是没有规定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血清仅仅是血液组成的一部分,不是药品;药品的概念中没有生物制品,但药监部门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均有生物制品。

      谢子龙代表认为,同样需要明确的概念还有“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中把“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范围的”等均按假药论处,把“超过有效期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等均按劣药论处。“近年来,经过药监部门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覆盖全国城乡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发挥作用,”谢子龙代表说,“因为假劣药品定义的外延,我国假劣药品发案率与国际相比一直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此产生恐慌心理,给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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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6 14: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配套制度

      定义“零售连锁”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公司董事长方同华指出,现实中,有不少非医疗机构单位采购和使用药品。例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美容保健机构、戒毒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单位都要大量采购和使用药品。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没作禁止性规定。谢子龙代表表示,我国药品领域已建立了GMP、GSP、GLP和GCP等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但在与公众用药安全联系更加紧密的药品使用领域,却没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来约束相关单位使用药品的行为。由于没有约束性规定,现实中一些使用单位不重视药品质量,没有配套的软硬件设施来确保所使用的药品质量,造成药品安全隐患。他建议,应参照FIP(国际药学联合会)在1992年制订的GPP(Good Pharmacy Practice),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

      作为一家连锁药店的经营者,谢子龙代表当然少不了关注本行。他说:“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还没有‘药品零售连锁’这种业态。”谢子龙代表指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经营的方式“只有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药品零售连锁’方式”。来自安徽百姓缘大药房总经理周双才认为,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信息化管理的连锁药店已代表了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趋势,在国际上管理先进、发展迅速的药品零售企业也是采用零售连锁模式。有不少药店管理者也表示,随着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连锁药店”正在成为主流的药品经营管理方式之一,“《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的缺失,给业内人带来一些困惑”。

      谢子龙代表建议,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定义为:统一品牌标识系统(已注册,并拥有知识产权)、统一并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了与以上规范管理相一致的总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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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6 14: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回、回收、退出

      期待法律界定

      随着医药行业不断走向成熟,过期药品回收、问题药品召回等企业行为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些代表着企业道德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澳利达医药集团董事长周有财指出,药品召回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写入了法律,如美国、日本等国,均对问题品种规定了强制召回的要求与措施。谢子龙代表建议,建立药品强制召回制度,明确规定当发现假劣药品和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召回相应药品承担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近年由政府主导、企业担纲的“过期药品回收”行为,周有财代表、谢红代表均表示,企业的良好意愿还需法律的规范。对于过期药回收,应从法律上明确回收主体、回收流程、回收后处理等细节加以规范,让自发的善举变成行业规范,才能持续造福于民。

      在对北京市民的随机采访中,记者发现,消费者对药品质量的关注度非常高。不少市民提出,应该让严重违规涉药单位彻底从市场消失。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准入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设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时的退出机制。方同华代表表示,法律的空隙客观上造成了“只进不出、进来容易出去难”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管理松懈、放松约束、降低标准、屡查屡犯。谢子龙代表指出,对医院等药品使用单位既没有准入标准,也没有退出机制的约束,这样一方面药监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也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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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wywyc 发表于 2009-3-16 14: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探索电子商务与

      名人广告管理模式

      今年1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的网民数量高达2.98亿,较2007年增长一个多亿,中国当前的互联网普及率为22.6%,首超全球21.9%的平均水平。中国互联网历经12年的发展,“网购”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悄然红火。“电子商务正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谢子龙代表认为对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网上店铺”怎么监管,是《药品管理法》亟待补充的内容。周有财代表告诉记者,截至2009年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只批准了10家向个人提供非处方药品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但实际上从事“网上售药”的非法网站非常多,绝大多数网站是在直接售药,“一些网上药店甚至连ICP证都没有”。

      方同华代表表示,目前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故意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屡禁不止,公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有不少消费者告诉记者,广告对自己的消费选择有很大影响,希望市场上的广告能得到有效监控。谢子龙代表认为,造成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药品广告管理体制不顺,药监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审批,工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查处。“这样各管一段的监管体制导致审批与监管脱节,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广告泛滥问题难以监管到位”。他建议改革和完善药品广告管理机制,建立起职权明确、权责一致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两会代表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寄予厚望,他们坚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会越来越完善,为我国药品管理、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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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1-24 20:52
  • lz904 发表于 2009-3-16 2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内人说话有些还算比较靠谱的。不过其中有几条明显是为自己企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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