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见附件)。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3.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专账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4.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 5.药学部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6.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7.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8.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9.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