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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纠风工作简报第2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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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0-26 09:34
  • 药到病除0911 发表于 2012-1-13 11: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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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纠风工作简报第2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1-13   1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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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出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受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要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接收、登记和管理,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规定组织调查。

      《暂行办法》对调查程序和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一般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在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方面,《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列举了五类组织处理措施:一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二是扣发绩效工资、停薪,三是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是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是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暂行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此外,《暂行办法》对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也提出了纪律要求。提出了调查人员的六不准及四条回避政策,对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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