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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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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3-6 09:38
  • wangxiuqin1965 发表于 2011-12-17 11: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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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 危及生命;
     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评分

    参与人数 1临药币 +5 收起 理由
    huangyy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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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2-27 08:42
  • yuzy355 发表于 2011-12-17 13: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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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zyc666 发表于 2011-12-17 1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的不错,认真执行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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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zxppp2008 发表于 2011-12-17 1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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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5-11 09:50
  • 虫离 发表于 2012-5-23 19: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见读,没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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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5-30 17:38
  • yzygch 发表于 2014-1-15 00: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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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点侠 发表于 2014-1-15 08: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了多年的ADR报告员还真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拿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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