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处方收huikou 最新司法解释:有罪
邱正明——杭州第一个因开处方收huikou判刑的医生
来源:钱江晚报 记者 娄炜栋 通讯员 夏法
2008-12-04
本报讯 有人说,他正好撞在了枪口上,有人说他有可能成为杭州第一个因开处方收huikou而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的医生。总之,昨天下午,医生邱正明(化名)被判了。而他之所以这么受关注,是因为最近“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刚刚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开处方收huikou正式确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检察院起诉时认为这是受贿
邱正明原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在医术上是个好医生。但这些年,他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了不少好处,2005年、2007年两次收受医药代表王某让他提交川威(盐酸法舒地尔针)新药申请报告的好处费共计2000元;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他又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王某、黄某、吕某所送的药品销售huikou费总计人民币248978元。
9月22日,公诉机关经查实后,认为邱正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起了公诉。
开处方收huikou,刑不上“大夫”?
邱正明认了自己收huikou这个事。但是他的律师对这个受贿罪的起诉很有异议——
如果说是受贿,邱正明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他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huikou不是利用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医生开处方这一职业上的便利,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与职务无关,所以处方权而收受的药品huikou不能以受贿论处,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业内人士说,其实收huikou这个事,之前司法界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也就说开处方收huikou,刑不上“大夫”。
司法解释: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是这个争论在11月20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变得很明了。
司法解释上说:“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终,下城法院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邱正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下城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医生开处方收huikou很少处理。这个意见出台后,这种行为数额较大的(即15000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期间,邱正明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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