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公布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研究通过。工作将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制定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全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加快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负责部门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启动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使参与改革的试点县扩大到84个。第二批试点工作自省里部署开始启动,各市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10月1日起组织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由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各地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聘任制度,实行院长任期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问责机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制订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按照有利于深化改革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原则,将医院的履职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由省编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7、制订科学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推动形成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8、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规划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的长期历史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逐步清理化解。(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9、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招标采购办法,保障药品供应,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10、合理布局卫生资源。待国家出台《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后,编制省、市、县区域内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严格按照《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3-2015)》,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负责)
11、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及政府对中医医院的倾斜政策。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在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病种,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12、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加大对社会办医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13、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初步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14、推进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和卫生应急等任务,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并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类别和数量。(由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5、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等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16、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卫生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继续推进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7、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度,确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18、积极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统筹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做好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衔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山东保监局负责)
19、提高城乡基本医保保障水平。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20、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综合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21、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完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人员流动转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22、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制订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山东保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23、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的实施意见。(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切实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补偿机制、临床应用、人事分配、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到位。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由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5、调整优化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研究调整优化我省增补药物目录。(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位。落实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逐步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首选。(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7、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让群众能够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8、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和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到位。(由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29、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运用考核结果。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由省编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30、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31、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物价局参与)
32、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由省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33、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5、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保监局负责)(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