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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药师管理的独立法规。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治层面明确,临床药师到底有没有合法性?职责是什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当前,在药师管理方面,有关临床药师工作存在的问题的确不少,现实中,我们看到,临床药师似乎是无所不能、包打医院的“涉药”的各项工作,他们什么涉药工作都在管,职能范畴跟医务科、医院感染科、质控科、药房调剂、用药咨询等医院部门均有较大的交叉、重叠。同时,这些职能范畴似乎又非常不稳定,在许多医院,也许今年临床药师还不能涉足的领域,可到了明年临床药师就可以去“工作”了,而这当中需要的只是当地部门或医院的一个红头文件而已,甚至是行业协会的通知或会议精神。比如ADR的报告按照卫生部和SFDA《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如此将技术工作与行政管理混淆。如果按照现在的说法ADR的报告是临床药师的工作之一,但又主张临床药师是不可以“兼职”,专家的说法与部长令下达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出现矛盾,到底听谁的,可怕的是制订政策的不参与督导,医院只有听督导专家的。也正是这种随意性,使临床药师工作越来越“能力无边”,争议性也越来越大。有时,就是临床药师也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做什么、怎么做、不“合理用药”管得了吗。
不仅如此。临床药师的工作程序也让人不敢乐观。在法治社会,任何一个专业队伍工作是要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的,医生有医生的法定工作程序——执业医师法,护士也都有各自的法定工作程序——护士管理办法,而唯独药师,其法定的工作程序不完整——药品法“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可谓高度概括,这使得药师在实际工作中,程序混乱,方式随意等等。这些在根源上就涉嫌违法,又谈何依法履职?
因此,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药师管理的独立法规之前,SFDA,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试图通过完善药师管理,让临床药师等药师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工作”……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却使得药师队伍越来越混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笔者以为,目前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治层面明确,临床药师等各类药师到底如何才更具合法性?职责是什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同时,要从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去“立法疗伤”。否则,不论卫生管理部门如何修改有关制度,也改不出良好的临床药师工作局面,临床药师终究也只是个“带病”的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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