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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头孢类皮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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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3 小时前
  • 新来的 发表于 2008-8-14 19: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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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说明书中有几种头孢要求做皮试,分别为:头孢噻污、头孢米诺、头孢替安、头孢替唑。皮试液如何配制,用统一的皮试液还是各自配制?其中,头孢替安说明书上有配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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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jiezs 发表于 2008-8-14 2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头孢类皮试问题

    张永信教授做了很好的说明

    张永信-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问题的探讨.pdf

    265.62 KB, 下载次数: 651, 下载积分: 临药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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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东邪 发表于 2008-8-14 2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早统一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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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5-21 20:09
  • 吐纳更新 发表于 2008-8-14 23: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早统一了哦......,能否具体提供?拿来分享,这里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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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温层 发表于 2008-8-15 08: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头孢皮试的问题,应该按照说明书来,说明书上说明“必须做皮试的”则一定要做皮试,如果没有这样的字句,患者也没有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史,则不用做皮试。

    说明书就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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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东邪 发表于 2008-8-15 21: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回去找具体的,找到了给大家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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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药师 发表于 2008-8-16 19: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可做可不做的尽量做!

    为了患者,也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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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黄牛 发表于 2008-8-16 21: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为了患者,也是为了自己!以说明书为法律依据;当然,能够比说明书要求更高,应该更安全更好,因为同一种药,不同生产厂家要求不一致,有注明要皮试,有没注明要皮试。这种情况下,都做皮试就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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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温层 发表于 2008-8-17 0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的观点偏差了。

    首先,皮试本身就是个值得探讨的争议话题,国外的青霉素都有不做皮试的。过敏,是需要接触之后才会产生的,从未接触过是不会过敏的,而皮试却是在未用药的情况下先接触药,对过敏的判断只能起参考作用,有的是皮试没事用药过敏的患者,也有的是皮试的时候发生过敏性休克的甚至死亡的病例。

    其次,以说明书为法律依据,说明书就是标准,所谓的比说明书要求更高更安全的标准从何而来?不要求做皮试而你去做皮试就是违反说明书用药,要是皮试中出现问题,上法庭你就是直接败诉,因为没有依据,你凭什么给患者做皮试?法官采信证据的时候,可不管别的厂家的说明书,连教科书都不看,就看你用的药品的说明书。再说,我看了这么多头孢的说明书,还没有看见有头孢类说明书注明“使用前必须做皮试”字样的,最多就是“使用前应当做皮试”,这“必须”和“应当”的区别大家应当看得出来。
    依照说明书,就没有什么可做可不做的,写着必须皮试的,你就必须做,没写的,就不可以做。

    再次,头孢皮试液根本就没有什么配制的国家标准,青霉素皮试液药典上有标准,但头孢皮试却根本没有,我曾看过多种头孢类的说明书,根本就没有配制标准,你又凭什么给患者使用没有标准的皮试液?出问题的时候上法庭又是直接败诉,因为你没有依据。

    所以,从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角度考虑,做不做皮试完全取决于药品说明书。不按说明书做皮试并不能减少医方责任,为了自己,也是做不做皮试完全取决于药品说明书。从人性关怀角度去考虑,没有必要做皮试的你让他挨上这一针,徒增痛苦,浪费时间,增加护士工作量,也是没必要的;而且好多本来可以应用的药物被一个皮试结果限制了使用,也不利于患者的治疗。

    各位同仁的法律意识还要加强啊,什么是依法办事真的不是个标准模糊的事情,也不是个遥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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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牛 发表于 2008-8-17 10: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分析的很透彻,说的也很精彩,可能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少,看了你精彩的分析我心里也有底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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