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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1
中国法院网讯 (徐建国 李国红) 刘女士因血压较高,服用医生开的药后,怀孕9个月的胎儿不幸腹中夭折。11月2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元。
2013年7月9日,因感觉不适,怀孕9个多月的刘女士到新干县某医院妇产科检查,被告知有血压较高的症状,医生为其开了四天量的降压药。刘女士回家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再次到被告处检查,发现临产胎儿已胎死腹中。后查实,医生开具的降压药卡托普利片说明书中载明“可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引起胎儿死亡,孕妇禁用”。高龄怀孕的刘女士得知胎儿死亡原因,异常悲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正确的诊疗服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刘女士怀孕后因血压偏高到被告处问诊,被告医生明知孕妇作为特殊人员,对于药物的使用需高度谨慎,且原告系高龄孕妇,被告更需特别注意药物是否适合孕妇服用,而被告医生却两次为原告刘女士开具了孕妇禁用药物,属于违规用药,违反了诊疗规范,具有重大过错,而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导致胎儿死亡的其它情形,对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应对胎儿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刘女士系高龄产妇,胎儿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法院酌定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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