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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可以省略掉 这一点在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答疑上明确了的
《处方管理办法汾答疑(三)
■《处方管理办法》起草组
48书写药品名称有何要求?
开具处方时用5%或10%G.S
等缩写可以吗?
(1)药品名称应按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2)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
称书写处方,不使用拉丁文。
(3)药品名称简写或缩写问题:不
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
简写名称或者代号,国内外公认的药品
规范缩写名可欧用于处方药品名称。但
尚有一个界定难的问题,需要统一认
识,若有需要宜由卫生部统一编制公
布。
(4)使用“习惯用名”问题:在卫
生部未正式公布“习惯用名目录”之前,
各省、各医院均不得自行编制、使用“习
惯用名”
(5)开具处方时,药品制剂通用名
可否适当省略的问题:“主语一一药品
通用名称”不得省略;剂量单位除克
(g)外不得省略;药品的“盐基”或“酸”:
除某些药品有特定含义外,一般“盐基”
或“酸”可省略,剂型可合理简略。
(6)现在有的医师开具处方常用
5%或10%G.S表示是5%或10%葡萄糖
注射液;N.S表示生理盐水等缩写,按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这是不符合处
方书写规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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