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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
国医改秘函〔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牵头协调机构:    
为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建立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重点评价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把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强化对公立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等方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评价方式    
(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定《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见附件),每年对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相关评价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地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可结合本省(区、市)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对本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自评。    
(三)各地市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经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同意后,可结合本市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    
(四)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公立医院进行评价,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搞重复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5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区、市)的评价工作。    
(二)规范数据收集。评价指标相关数据直接从医改监测系统、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等现有信息系统中抓取,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增加医院填表报数工作量。    
(三)强化结果运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评价结果通报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力度,强化对工作滞后地方的督促指导。    
联系人:杨娟、陈岩    
电 话:010—62030893、62030894
附件: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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