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通过用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和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来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迄今已过10余年,药事服务费政策除了在福建三明少数地区试点性开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药学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北京天坛医院药学部主任赵志刚教授总结为“一有三无”,
一有:有具体要求和方向,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医保药品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药学服务转型(《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一无药师执业法律依据:医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医、药、护团队中的药师,执业的法律尚未出台。二无药师价值体现的任何收费:医生有挂号费、诊疗费和会诊费,护士有护理费;医技科室有各自的收费,如检查费、化验费等,医、药、护、技中唯独药学服务缺失收费。三无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医生、检验、放射等均有国家统一的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通过5+3和5+2培养可以获得硕士或博士的学历,唯独药师没有纳入。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药师队伍建设、药学服务转型发展、安全用药等领域的扬州市政协委员、扬州大学附属医院黄富宏主任药师和北京天坛医院药学部主任赵志刚教授及中国药师协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相关专家一起,通过全国政协农工界别小组提交了一份关于《关于落实药事服务补偿,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的提案》,希望通过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保证广大患者的安全与合理用药。
据黄富宏介绍,长期以来,虽然在政策上设立了药事服务费,但目前仅取消药品加成,却不给予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成本恰当的补偿,临床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迟迟不落实体现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药事服务费,药师职业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这样势必影响药师在医疗工作中发挥应有功能和职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大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保障难以保证。
对此现状,专家们提出四条建议:
一,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定义和内涵。药事服务费不同于处方费。处方费是医师开具处方收取的费用。虽然国内没有处方费,但医院收取的诊疗费已经体现了医师的服务价值。药事服务费更多体现的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服务价值。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医改文件精神,取消药品加成后要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对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偿。随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的扩大,药品费用的大幅度下降为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创造了条件。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应尽快出台药师法,明确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四,应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医疗机构药师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的内容,并对每项服务进行量化,设定考核标准,既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化的药学服务,也为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提供依据和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