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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注意!药品、器械、保健品最严广告“禁令”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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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2-3 15:15
  • CIO在线 发表于 2019-11-7 1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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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至4月13日、6月6日至6月26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系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告审查标准如下:

    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广告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不得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注册证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 “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标注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显著标明的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始终出现。

    不得引人误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③ 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服务比较;

    ④ 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⑤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⑥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⑦ 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⑧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该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其他内容。

    合理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引导合理使用,不得含有以下5内容:

    ①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②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③ “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④ “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

    ⑤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的内容;

    ⑥ 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者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等内容;

    ⑦ 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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