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同样还是一起来自基层医疗事故互助基金的真实案例,看完后大家都可以在留言区聊聊自己的观点。 案例回顾 患者男,48岁,因咽痛1天于2017年10月12日8:30到诊所就诊。既往史不详。查体:体温:37.2℃,脉搏72次/分,呼吸16次/分,血压:110/70mmHg,双侧扁桃体肿大。 医生诊断扁桃体炎,予以输液治疗,第一组:0.9%NS250ml+清开灵30ml,第二组:0.9%NS 250ml+克林霉素磷酸酯1.2g,第三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250ml。 11:20输完液后患者未发生异常自行离开。14:00患者仍感不适,欲出门就诊,摔倒在家门口,诊所医生赶到时患者已无自主呼吸,口唇发绀,无心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质疑诊所治疗有明显过错而引发纠纷。 10月18日,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1.医方支付尸体解剖相关费用15000元; 2.医方支付安葬费40000元;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待患方家属在遗体解剖同意书上签字后支付。 3.如尸检结果属医疗事故,则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赔付。如不属于,医方已经给付的55000元作为人道援助补偿不再返还。详见下图: 先给钱才能做尸检,尸检意义何在? 尸检是为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而本文案例中,医生给了钱,患方才签字同意做尸检,无论尸检结果如何,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逃不开“赔钱”二字,那尸检还有何意义?一开始就直接赔钱解决对医生而言岂不是更省心省力? 说好的“谁拒绝尸检谁承担责任”呢,这难道不是变相的“妥协换和谐”、“花钱买平安”?公职人员在此次纠纷处理中又扮演了何种角色?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虽然可以慰藉家属悲伤的心情,但对于医生而言是否有失公平?为了息事宁人,如此纵容行为实令医务人员心寒,也必会助长“多闹多赔”的社会风气。 各位看官,您觉得呢? 本案处理结果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患者因罹患严重的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本例化脓性扁桃体炎的存在,可以作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按照上文已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生已经给付患方的55000元作为人道援助补偿不再返还。 (赔偿申请书和收条) 结果显示,患者死亡与当事医生的诊疗行为无责任关系,但医生仍然是支付了赔偿费用,俗称“人道援助赔偿”。最终的这个结果就是,有责要赔偿,无责也逃离不了。这恐怕是目前很多基层医生行医过程中面临的无法突破的困境。 医疗过程中发生这样的事情,非任何人所愿,于患方而言,是不幸。但这样的医疗纠纷处理,于医方而言,又有失公允,长此以往,未来又会有多少人愿意留在基层当医生?发展基层医疗,留住基层医生,需要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改善。 法律小常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医方无法强行尸检,但须在病历上写明,并要求患方家属签名认可。倘若患方家属拒绝签字,医方最好通过录音以保存视听资料,或者通过“第三方”,如拨打 110 并记住警察的警号,或找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总之,要充分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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