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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zd65250552 于 2018-3-1 17:58 编辑
药品通用名称命名依据是《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药品标准》、药品批件、药品包装、药品说明书等均应按该原则执行。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发布于2016年9月,已经过10余年至今未加以修订,不适合现在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需要。
一直以来,《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仍有较多的药品名称与该原则不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数据查询中的很多药品的名称也不符合该原则。
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中提到的“通用名称”,与《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的通用名称理解不一,造成相关法规执行的混乱。如《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中的通用名称实际是指“化学通用名称”,即:不包含剂型、不包含酸根、碱基、酯键以及名称中附加说明部分,在所有的通用名称定义中均未定义“化学通用名称”。
由于通用名称不够细化,也导致不合理用药的存在,如“凝血酶冻干粉”因名称中未加“外用”二字,多次出现该药品静脉使用导致的医疗差错。
在抗菌药物管理中,含酶抑制剂的复方抗菌药物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未要求标注含量比例,导致用药剂量计算错误,以及DDD维护错误并进一肯导致使用强度计算错误。
由于同名异方现象的大量存在(中药西药均存在),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如招标、合理用药、医保等。
药品名称中的剂型或亚剂型标注不规范,不利于统计及大数据的准确。
药品名称不统一,也导致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困难。
经本人对药品基础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多年研究,规范药品名称是当务之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药品标准》、药品批件、药品包装、药品说明书等药品名称的标注,以及2017年12月发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对《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提出修订意见,请同行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在适当时机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整体修订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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