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2-7-20 09:23 |
---|
|
今天整理资料,也在疑惑这个问题,个人理解如下:
1.《抗菌药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很死,必须是“高级职称”+“抗菌药物专业”的临床药师。
2.2015版的《指导原则》,说的比较模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我的语文不好,【高级】这个形容词,应该也把【和】字后面的【临床药师】限定的吧?但是也许能理解为“高级医师+一切资格的临床药师”??
3.其实,还有医院内部“认定”和“授权”的问题,一个医院一个样,如果你的医院“授权”了临床药师可以会诊,不就可以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