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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多用“现代药”一词
□ 张友干
中国医药报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首次将“现代药”一词写入总则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现代药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将“现代药”写入《药品管理法》,说明我国的制药工业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然而,时间过去了这么多年,“现代药”这一反映我国制药工业水平的名词没有得到充分使用。人们在口头交谈中或在医药院校的课堂中常可听到的是“西药”一词,在报纸、杂志、网络、文献,甚至书籍中常可看到的也是“西药”。
西药与现代药属于同一类药品的称谓。但“西药”是我们国家解放前和解放初期使用的名字,意思是指从西方国家引进的药品,因为那时候我们国家没有能力生产这类药品的原料药,只有依靠从西方国家引进。解放后,我国的制药工业突飞猛进,到目前为止,已经具备了生产各类现代药原料药的能力,不仅做到了完全能够满足我国人民防病治病的需要,而且还能出口。
客观反映我国的制药业现状,依法应用药学名词,既是我们每个医药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每个医药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因此笔者建议,广大医药工作者,包括医药教育工作者、医药报刊编辑、医药网络编辑、医药图书出版编辑携起手来,高度重视对“现代药”这一名词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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