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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物禁忌,过错如何认定?
基层医院 2013年2月18日 D05版
文 赖剑徽(江西省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医学法律部主任)
典型案例: 违反药物禁忌,医院赔偿6万余元
辛福之(化名),男,55岁,汉族,家住赣州市兴国县高兴镇,农民。2012年11月30日凌晨4时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呕吐、左侧肢体不完全性瘫痪。家人立即拨打120,120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将辛某送到县某医院,收入急诊科住院治疗,入院后查头颅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急性血肿,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给辛某使用了硝酸甘油。2012年12月2日,辛福之出现呼吸衰竭、双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违反用药常规开具处方,使用明确规定脑出血患者禁用的药物硝酸甘油注射剂,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辛福之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辛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家属本想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医院认为其给患者使用了硝酸甘油,但患者死亡是其本身严重的疾病脑出血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所以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些而引发医疗纠纷,家属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辛福之因患高血压、脑出血,且出血量较大,病情严重,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脑出血并发脑疝所致,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医院对辛福之使用硝酸甘油注射液存在一定的缺陷,且未进行有效告知,理论上不能排除使用硝酸甘油注射剂对促进辛福之死亡有一定的作用。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事实后认为,患者死亡虽系其本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但药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明,硝酸甘油禁用于重症脑出血患者,而医院违反用药规范,且未将使用该药物的风险告知患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幸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6万余元。
律师评析:
医院过错认定与诊疗常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现医疗损害时,医院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怎么认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违反诊疗常规(诊疗规范)。有关法律并未对“什么是诊疗常规”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临床医学知识,临床医学界形成共识性的诊疗方法、诊疗措施应认定为诊疗常规。药品说明书,作为使用药物的指导规范,当然也属于法律上的诊疗常规的范畴。未按说明书使用该药物,就应当认定为违反了诊疗常规,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硝酸甘油说明书禁忌症内容包括:(1)硝酸甘油能扩张脑血管,脑出血、颅内压增高的患者服用会使病情加重。(2)硝酸甘油能使眼压升高,青光眼(尤其是开角型青光眼)患者服用后会使眼压进一步升高,甚至出现更严重的问题。(3)低血压患者或平时血压偏低的人慎用硝酸甘油,因为硝酸甘油会使血压进一步降低而出现危象。(4)正在应用西地那非、伐地那非等治疗阳痿药物的患者,应避免服用硝酸甘油。这是因为此类药物能增强硝酸酯类药物的降压作用,若两药并用可引起低血压而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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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甘油应用注意
1.适应症:用于冠心病心绞痛的治疗及预防,也可用于降低血压或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
2.用法用量: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静脉滴注,开始剂量为5μg/min,最好用输液泵恒速输入。用于降低血压或治疗心力衰竭,可每3~5分钟增加5μg/min,如在20μg/min时无效可以10μg/min递增,以后可20μg/min。患者对本药的个体差异很大,静脉滴注无固定适合剂量,应根据个体的血压、心率和其他血流动力学参数来调整用量。
3.不良反应:(1)头痛。可于用药后立即发生,可为剧痛和呈持续性。(2)偶可发生眩晕、虚弱、心悸和其他体位性低血压的表现,尤其对于直立、制动的患者。(3)治疗剂量可发生明显的低血压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虚弱、出汗、苍白和虚脱。(4)晕厥、面红、药疹和剥脱性皮炎均有报告。(5)逾量时的临床表现,按发生率的多少,依次为:口唇指甲青紫,眩晕欲倒,头胀,气短,高度乏力,心跳快而弱,发热,甚至抽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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