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制定本规定。 一、院药事委员会主管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药剂科承担日常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工作。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使用,门诊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仅限在门诊输液室注射。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确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应由患者或者其代办人至院药事委员会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
(以下简称“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患者疾病证明材料,如出院小结、影像报告单复印件; (三)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居住地的居(村)委会介绍信(必须注明详细居住地、代理取药人的姓名及其关系)。 “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五、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为其填写
“专用病历”,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院药事委员会每月定期将新建立的专用病历患者的基本情况上报安陆市卫生局,并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病历,并上报安陆市卫生局。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药房方可再次调配。 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十、为院外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一、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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