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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医院药剂科危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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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悠悠 发表于 2008-9-10 16: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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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由于我们科室的这类危险品种类比较少,就是医用酒精和过氧乙酸,不知道该如何制定这个制度,还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悠悠 发表于 2008-9-12 15: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愿意帮忙吗?不会只有我们才用酒精吧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24-8-12 08:09
  • ch3988888888 发表于 2008-9-13 2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楼 的帖子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
    1、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2、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由医院分管安全的院领导审查、批准。
    3、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易燃品等)的科室,需提出申请,报分管安全的院领导审批,核准后购买。
    4、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双锁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3、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
    4、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库房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不得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和出售危险品。
    (三)、领取和使用
    1、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
    2、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做好登记工作。
    3、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验品。
    4、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
    (四)、销毁和检查
    1、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分管安全的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2、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技防设施。管理人员要协助分管安全的院领导定期检查,发现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时,要查明原因,上报分管安全的院领导,做好登记。
    3、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分管安全的院领导,上报公安机关。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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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桂香枝 发表于 2008-10-13 22: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要找 这个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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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力维 发表于 2008-10-13 23: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3号令

    1988-12-27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        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溴酸东菪莨碱
        士的年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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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栀子花 发表于 2008-10-15 2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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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明的曙光 发表于 2014-11-9 2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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