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4-11-19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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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新闻报记者:
在职责调整方面,有一项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放在卫生部”,在药监局的稽查局里也提到了食品安全的组织、查处、监督实施,这两方面的职责到底如何协调?药监局曾经在4月份的时候说,今年10月31日之前实行血液制品疫苗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码制度,在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里删除了电子监管码制度,药品行业是不是还会继续推行这个制度?
2008-09-03 12:10:36
颜江瑛:
第一个问题,关于卫生部承担着食品综合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职能。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职能实际上跟它有所不同,我们承担的是餐饮和食堂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在这个环节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由稽查局承担稽查工作。但是如果说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这不仅仅包括我们,还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相关部门。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里,还有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划分,卫生部承担着综合协调,各个环节发生重大事故,都要报告卫生部统一协调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处理,所以不存在着职能的交叉和职责不清。
第二个问题,我们今年4月份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册剂实行电子监管的工作决定,这也是去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实时电子监管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对高风险产品加强监管的具体举措。大家知道,药品确实跟其他的商品不同,它跟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电子监管码是科技进步基础上推行的比较先进的监管手段。我们现在实行的药品的监管码主要集中在高风险品种,这些高风险品种由于与人的健康更密切,而且有些品种确实是极易被一些制假售假分子所利用。比如说去年吉林出现的人血白蛋白,就是假冒的人血白蛋白流通到医疗部门。如果电子监管系统建立全国的电子监管网络,通过电子监管码实时查询到这个产品的话,确实能够避免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同时,电子监管码也可以促进全国的电子监管平台的完善,对于发生的药害事件进行及时追溯和召回,提高监管效率,这确实是先进的手段。你说到的食品安全法里删除的电子监管码指的是食品电子监管码,药品的电子监管码10月31日还是会对几个高风险的品种继续实行。
2008-09-03 12: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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